摘要(Abstract):
防空识别区是一国为国家安全目的而设置的对航空器进行识别的特殊区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结果。其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基于剩余权利原则,也可以部分地基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但其规范形式主要是国内法,其规范性质不属于国际习惯。其法律性质不同于领空,也不等同于专属经济区、公海。中国设置东海防空识别区,表明了对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存在的做法的认可,丰富、推动着相关国际实践向前发展,成为国际通例乃至国际习惯。东海防空识别区与其他国家防空识别区的重叠,并不与现行国际法冲突。
关键词(KeyWords): 防空识别区;剩余权利;管辖权;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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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居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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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不仅如此,在我国极为流行的英国著名学者Malcom Shaw的《国际法》中,同样没有提及。
- ②长期参与英国对外法律事务的Anthony Aust律师,在其主要用于实务参考的“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也仅有一处寥寥数言提到该词(见第348页)。
- ③这6篇文章分别是:何蓓:《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与建议》,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王崇敏、邹立刚:《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建立防空识别区的探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期;赵鹏程:《关于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法律制度的构想》,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薛桂芳、熊须远:《设立空防识别区的法理分析》,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张林、张瑞:《建立海上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及其对策》,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加]伊万·L·海德:《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金朝武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 ④最后检索时间:2014年3月10日。
- ⑤国防部发言人答问,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11/25/c_118270945.htm,最后检索时间:2014年3月10日。
- ⑥[英]丘吉尔:《丘吉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从战争到战争》,吴泽炎等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142—143页。
- ⑦参见美国联邦法规CFR-2003-title14-vol2-chapI-subchapF。
- ⑧参见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英文正式记录。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A/CONF.13/37,Official Records,Volume I,p.69.
- ⑨前引⑨,p.70.
- 前引⑨,p.70.
- 关于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记录,可以参看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legal.un.org/diplomaticconferences/,最后检索时间:2014年3月10日。
- 参见Elizebeth Cuadra,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Creeping Jurisdiction in the Airspace,In:18 Va.J.Int'l L.1977—1978,pp.485—512。
- 参见http://www.academia.edu/5521271/Chinas_Air_Defense_Identification_Zone_Concept_Issues_at_Stake_and_Regional_Impact.Alex Calvo,CHINA’S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CONCEPT,ISSUES AT STAKE AND REGIONAL IMPACT。最后检索时间:2014年3月10日。
- Act of Sept.9,1950,Pub.L.81—778,64 Stat.825(1950).See Elizebeth Cudra,p.492.
- 前引15。
- 前引15。
- 该联邦法规第99.3条。
- 该联邦法规第99.1—99.31条的规定。
- 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美国海军对其编号为NWP 1-14M。
- Ibid,“2.7.2.3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 in International Airspace”.
- 前引④,张林、张瑞文,第77页。
- Peter Dutton,CAELUM LIBERUM: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 OUTSIDE SOVEREIGN AIRSPACE,103 Am.J.Int'l L.,p.693.
- Peter Dutton,p.694.
-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23页。
- 周忠海:《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 前引26,周忠海文。
- 前引26,周忠海文。
- 前引④,张林、张瑞文,第77页。
- 《国际法院规约》第39条规定法院的正式文字为英文和法文,该款英文为:“international custom,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 前引25,《奥本海国际法》,第18页。
-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1969 Judgement(merits)para.73.
- Ibid,para.73-77,81.
- 前引25,《奥本海国际法》,第17页。
-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2001 Judgement(merits),para.167,231.
- 参见中国政府网站http://www.gov.cn/test/2006-02/28/content_213287.htm。最后检索时间:2014年3月10日。
- 此举招致国际民航组织和韩国谴责前苏联,并因此提出了对芝加哥公约的一项附加修订条款。
- 前引20。
- 《芝加哥公约》第3条。
- 《芝加哥公约》第1条。
- 《芝加哥公约》第9条第1款。
- 《海洋法公约》第89条。
- 《海洋法公约》第100条。
- 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11/25/c_118270945.htm。最后检索时间:2014年3月10日。
- 参见《立法法》第71条。
- 参见《立法法》第78条、第79条。
- 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各国对中国设立海上防空识别区的反应》,载《每日防务快讯》2013年11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