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同一制与区别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两种基本制度选项。从历史基础和继承法律关系性质出发进行考察,同一制较之区别制具有理论优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富有特色地划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前者采用区别制,后者采用同一制。但区别制与同一制简明的立法结构的表象背后,各自隐藏着一系列难以具体规范的复杂问题。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制定司法解释,还是法官在个案中适用涉外继承冲突规则,都应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区别制的制度运行有时需要同一制的思维方式作为补充,同一制的制度运行需要格外注意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涉外继承;同一制;区别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国际私法与法哲学思潮的互动”(项目编号:09YJC820054)的阶段性成果;;
南京大学“985三期”资助项目
作者(Author): 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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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2]“学会建议稿”最终主要采用了区别制,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其进行了局部改动。参见黄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及说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5]See Lawrence Collins(with Specialist Editors),Dicey,Morris and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4th ed.),London:Sweet&Maxwell,2006,p.1238.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9年通过了《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以同一制为基调,表明国际社会更多地青睐同一制。但该公约至今未生效,仅有1个缔约国即荷兰,阿根廷、卢森堡和瑞士签署了该公约,但未批准。该公约在实践中不受欢迎的原因,不是因为它倾向于同一制,而是因为它为协调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而设计了极为繁琐的规则,最后却为两边不接受。参见http//www.hcch.net/index_en.php act=conventions.status&cid=62,访问日期:2011年9月5日。
- [6]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 [7]前引[6],萨维尼书,第163页。
- [8]前引[6],萨维尼书,第163-164页。
- [9]前引[5],Lawrence Collins书,第1238页。
- See Eugene F.Scoles&Peter Hay,Conflict of Laws(2nd ed.2000),West Publishing,p.796.
- 有关英国国际私法的早期发展,参见Friedrich K.Juenger,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1993),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第22-28页。
- 长子在完整地传承家庭实力之后,也应像前辈那样为贫困的亲属提供生活来源,参见[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钟书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2页。
- 前引12,约翰·G.斯普兰克林书,第462页。
- 参见[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5页。
- 前引[10],Eugene F.Scoles&Peter Hay书,第801-803页。
- 前引[6],萨维尼书,第94-95页。
- 前引[10],Eugene F.Scoles&Peter Hay书,第802页。
- 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8页。
- 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I》,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96页。
- 前引19,萨维尼书,第296-297页。
- 前引18,巴里·尼古拉斯书,第220页。
- 萨维尼之所以自始至终赞成住所地法主义,这和他的“自愿服从”的基本思想有关。参见前引[6],萨维尼书,第61-63页。
- 参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180、190条。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也是以本国法主义为基调的。
- 一说认为动产继承适用住所地法,是为了便利侨居在外的华侨回国继承遗产,因华侨住所地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范围一般较国内继承法更为宽广,更有利于华侨。参见黄进、姜茹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185页。
- 参见[英]F.H.劳森、[英]伯纳德·冉得:《英国财产法导论》,曹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176页。
- See Eugene F.Scoles,“The Hague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42Am.J.Comp.L.106(1994).
- 前引12,约翰.G.斯普兰克林书,第461页。
- 英国《戴赛与莫里斯论冲突法》的第10版以后的修订者以及美国权威学者Eugene F.Scoles教授可为代表。
- 前引14,马丁·沃尔夫书,第627页。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遗产继承的管辖权问题确立了遗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权,对此问题的反思参见刘力:《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
- 这是英国学者Westlake的观点。参见前引14,马丁·沃尔夫书,第629页。
- 这是英国学者Dicey的观点。参见前引14,马丁·沃尔夫书,第629页。
- 参见前引14,马丁·沃尔夫书,第629页。
- 参见前引[5],Lawrence Collins书,第1238页。
- 参见前引[5],Lawrence Collins书,第1238-1239页。
- See Janeen M.Carruthers,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he Conflict of Laws:Choice of Law Rules Concerning Inter Vivos Transfers of Property(2005),Oxford,p.69.
- 参见前引38,Janeen M.Carruthers书,第70页。
- 前引[5],Lawrence Collins书,第1239页。
- 这些问题和法定遗产权问题本质相同,在区别制的框架中难以解决,沃尔夫为支持区别制而一一给出了答案,但都不能令人信服,理由和我们对法定遗产权的分析一致。参见前引14,马丁·沃尔夫书,第630-633页。
- 参见前引[5],Lawrence Collins书,第89页。
- 关于英国反致制度的发展,参见Lawrence Collins书,第76-80页。
- 例如,可以参见泰特雷教授对反致制度的尖锐批评,他最后认为,“在冲突法中,反致不具有任何地位”,参见[加]泰特雷:《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黄进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
- 关于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参见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 See Atle Grahl-Madsen,“Conflict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Unitary Succession and the System of Scission”,28I.C.L.Q623(1979).
- 我国更是如此,具体可参见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
- 前引26,F.H.劳森、伯纳德·冉得书,第176页。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
- See Symeon C.Symeonides,“Exploring the Dismal Swamp:The Revision of Louisiana’s Conflicts Law on Successions”,47La.L.Rev.1096(1987).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8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但依‘中华民国’法律‘中华民国’国民应为继承人者,得就其中‘中华民国’之遗产继承之”。台湾地区法律设置同一制的例外规则是正确的,但所有境内遗产而不只是境内不动产构成例外,毕竟给同一制造成了太大的破坏,有违同一制的立法初衷。
- 关于这个方面近年最强烈的表达,参见Jeffrey Schoenblum,“Choice of Law and Succession to Wealth: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amifica-t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to Decedents’Estates”,32Va.J.Int’l.L.83(1991).
- 在我国,集体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最新案例参见“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34-537页。
- 前引[6],萨维尼书,第165-166页;另外,Atle Grahl-Madsen也集中表达了这一观点,参见前引瑒瑨,Atle Grahl-Madsen文,第613-617页。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关于直接适用规则的基本原理,参见前引45,宋晓书,第251页以下。
- 前引14,马丁·沃尔夫书,第627页。
- 参见前引[5],Lawrence Collins书,第1240页。
- 参见前引52,Symeon C.Symeonides文,第1054页。
- 1961年10月5日海牙《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冲突法公约》,1964年1月5日生效,至2010年2月5日止,缔约国数量为39个。该公约也适用于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在香港回归之前,公约缔约国英国宣布该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地区,并于1968年8月23日对香港生效,而在香港回归之后,我国政府宣布该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地区。参见http://www.hcch.net/index_en.php act=con-ventions.status&cid=40,访问日期:2011年9月5日。
- 参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参见前引52,Symeon C.Symeonides文,第1054页。
- 参见前引52,Symeon C.Symeonides文,第1054页。
- 参见前引52,Symeon C.Symeonides文,第1056页。
- 参见前引[5],Lawrence Collins文,第1253页。
- See Peter Nygh,Autonomy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1999),Clarendon Press,p.10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