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李昌奎案件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引发我们对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构建型法治推进中,死刑案件的司法决策便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由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中国司法机关的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化解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而在当下,为实现对已有司法权威的存量保护,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决策;舆情再审;舆情风险;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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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交涉正义的价值与实践——和谐社会理念关照下的交涉性刑事司法》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为08CFX038
作者(Author):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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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5页。
- [4]参见孙笑侠:《两种价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 [7]民意的非理性体现为民意的情绪化、多元化、易变性、易操纵性等。参见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载《法学》2009年第8期。
- [8]依据司法专业人士共识性判断,如张金柱案件中,将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是典型的“民愤杀人”。而崔英杰案中,公众对杀死城管的小贩抱有同情,法院判决反映了民意,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实现了民意与司法的共赢。参见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28965007.html.
- [9][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1页。
- 舆论可能被操纵,舆情左右司法形成严重的危机,有历史先例。希特勒作为民选元首在推行纳粹政策时,也鼓吹“民族精神”、借助舆论声势,营造民意支持的氛围。彼时德国民主的倒退根源,恰恰在于法律让位于披上民意外衣的“元首意志”,而在司法中法官将法律纳粹化、意识形态化,偏离了形式合理性的方向。[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 参见谢晖:《法律哲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周安平:《许霆案的民意:按大数法则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 依据美国学者的观点,司法决策相对于规范执行(norm enforcement)而言,是有重大政治与社会影响的司法裁量活动。参见Robert A.Carp and Ronald Stidham,Judicial Process in America,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3rd ed,(1996),p.403.中国的司法决策除了通过个案判决完成外,更重要的方式是制定规范性文件。
- 参见[德]托马斯·莱赛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7页。
- 有学者认为,民意作为裁判理由必须接受三个维度的审查:宪法规范中的法理念、具体规范意图、社会通行的价值取向。参见陈林林:《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 宋冰主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4页。
-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
- 前引[15],宋冰书,第576页。
- 梁治平:《法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审判参考》第75集、76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 美国法官对否定适用死刑的判决,曾如此解释:在历史上某个时候允许的,在今天不一定允许。[美]博西格渃:《法律之门》,邓子膑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 参见林林:《邓玉娇案的法文化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
- See Regina E.Rauxloh.Formaliz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in Germany[J].Fordham Int1L.J.2011,(34).p.316-320.
- 参见杜宇:《“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 Donld M.Gilmor&Jerome A.Barron,Mass Communication Law:Cases and Comments,4th edition,West Publish Company,1984,p.10.
- 英国法官选任由大法官和法院主审法官磋商后选拔。德国司法部长在征求法官委员会意见后,对法官进行选任。美国联邦法官采用选任制,州法院一般采用法官选举制,美国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实践中也暴露出民选法官在公共舆论面前的脆弱性。参见Kelkey Armitage.Denial Ain’t Just A River In Egypt:A Thorough review of Judicial Elections,Merit Selection And the Role of State Judges in Society[J].Capital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2,(29),p.625.
-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
-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董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3页。
- 参见郭成伟主编:《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217页。
- 前引[27],左卫民、周长军书,第199页。
- 参见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动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德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没有核准死刑的案件中,为安抚被害人一方,与地方法院协调,由当地法院对其进行经济救助,并在城里安排住房和工作。参见王嘉伟、罗寰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倒苦水》,载《南方周末》2009年11月5日。
-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 [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 See Karen O’Connor&Lee Epstein,Court Rules and Workload:A Case Study of Rules Governing Amicus Curiae Participation,8Just.Sys.J.35,39(1983).
- See Joseph D.Kearney and Thomas W.Merrill:The influence of Amicus Curiae briefs on the Supreme Court,48U.Pa.L.Rev.743.
- 参见于秀艳:《美国的法庭之友》,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 参见张泽涛:《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 参见范明志、陈宜芳:《我国判前(后)评断与欧洲公设律师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6期。
- 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例如,在刘涌案件中刑事法专家们有利于刘涌的意见,就遭遇了主要来自于网络的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笔者以为,刘涌案件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疑难。所谓“专家意见”更大意义上,只是对“程序正义优先”的专业呼吁。专业理性与民众观念的冲突在此案中得以凸现。关于刘涌案件的舆情情况参见:《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http://unn.people.com.cn/GB/22220/29353/29354/index.html.
- 2009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1和2项分别规定: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该规定显然体现了扩大法院与社会沟通范围的思路。
-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该条例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聘请知名专家和学者作为特邀咨询员,为审判工作提供咨询。但对特邀咨询员如何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裁判提出意见,并未有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 汪建成:《非驴非马的“河南陪审团”改革当慎行》,载《法学》2009年第5期。
- 这样的未经充分论证的舆情案件判决,在我国并不鲜见。例如,在许霆案件中,二审将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但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论证理由,有学者称法院享有的量刑裁量权如脱缰野马。参见陈瑞华:《脱缰野马:从许霆案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