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法意义上违约或侵权行为指向性侵害特定受害人之民事权益即个体私益,经济法意义上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发散性侵害不特定受害人之社会权益即集体公益,前者系私人侵害后者系社会侵害。经济法若依托单独或共同诉讼这样的私人实施机制具体实现通常发生严重障碍,故经济法主要依托集团性公益诉讼这样的社会实施机制具体实现方为合理有效的方案设计。经济法学者应努力揭示社会实施所蕴含的法理,藉此,能令人信服地证成经济法独立性命题。
关键词(KeyWords): 经济法;私人实施;社会实施;集团性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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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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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姜依群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3-115页。
- ②大陆法系各国就此的学说论争可参见[日]丹宗晓信、伊从宽:《经济法总论》,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52-130页。
- ③薛克鹏:《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 ④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
- ⑤参见颜运秋、周晓明、丁晓波:《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障碍及其克服》,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 ⑥邱本:《经济法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 ⑦参见金福海:《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3期。
- ⑧王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 ⑨参见[日]法务省大臣官房司法法制部职员监修:《六法全书》(分册6经济法编),新日本法规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7 页。
- 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页。
- [德]H.盖茨:《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1页。
-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32页。
- 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
- 张世明:《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页。
- 韩志红、赵梅:《论“社会”应被视为法律关系的新型拟制主体》,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 [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郎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0页。
- 公益诉讼通常泛指任何人依法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学理上,按起诉主体不同,可将公益诉讼分为国家检察和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之诉、社会组织之诉、公民个人之诉。
- 参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86页。
- 参见蒋悟真:《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
- 对将国家检察和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归入公共实施,本文并无异议,也不做具体论述。
- 参见王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262页。
- 参见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 前引11,盖茨文,第67页。
- 笔者在《论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集体维权机制》一文中,首次提出应区分指向性正当竞争利益侵害与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侵害。参见赵红梅:《论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集体维权机制》,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0期。
-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页。
-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 对腾讯公司是否因此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措辞谨慎,其实未下结论,只使用了“涉嫌构成”的表述。
- 对中国移动是否因此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措辞谨慎,其实未下结论,只使用了“涉嫌构成”的表述。
- 参见吴泽勇:《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载《法学家》2010年第5期。
- [德]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德国公益诉讼》,王洪亮、黄华莹译,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 [德]汉斯·W.米克林茨:《消费者法上的集体性私人执行》,黄华莹译,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 前引11,盖茨文,第页
-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 参见同上注。
- 前引⑤,颜运秋、周晓明、丁晓波文,第93页。
- 如针对“3Q大战”中腾讯公司迫使QQ客户“二选一”,济南一QQ客户王芳起诉腾讯公司侵权仅索赔1元,因为损害难以用金钱损失衡量。参见王若松:《济南一市民将腾讯告上法庭》,载《大众日报》2010年11月5日。
- 如当消费者摄入不安全食品若干年后,身体受伤害的损害后果逐渐显现出来欲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时,却发现很可能根本找不到谁是被告(具体施害者)。
- Yvonne W.Rosmarin&Daniel A.Edelman,Consumer Class Actions:A Practical Litigation Guide With Companion Disk,Boston,MA:National Consumer Law Center,3 th ed.,1995,p.17.
- 参见[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 参见[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 参见于阳:《中移动被诉垄断案原告获补偿1000元》,http://www.cnr.cn/gundong/200910/t20091026_505531394.html,2013年12月18日访问。
- 参见王亚新:《司法效率与繁简分流》,载《中国审判》2010年总第58期。
- 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
- 参见前引④,李国海书,第258-259页。
- See Semra Mesulam,“Collective Rewards and Limited Punishment:Solving the Punitive Damages Dilemma With Class”,Columbia Law Review,Vol.104,May,2004,p.1117.
- See Catherine M.Sharkey,“Punitive Damages as Societal Damages”,Yale Law Journal,Vol.113,November 2003,pp.351-352.
- See Natalie A.DeJarlais,“The Consumer Trust Fund:A Cy Pres Solution to Undistributed Funds in Consumer Class Actions”,Hastings L.J.Vol 38,April,1987,p.729.
- Georg Berrisch,Eve Jordan and Rocio Salvador Roldan,“E.U.Competition and Private Actions for Damages”,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Business,Spring,2004,p.594.
- Supra note 50,Georg Berrisch,Eve Jordan and Rocio Salvador Roldan,p.595.
- 前述规定虽未出现于2012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但也反映出制定者曾持有的观点。
- 参见李敏:《杭州一QQ用户状告腾讯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0/11/04 /017063227.shtml,2011年7月19日访问。
- [韩]赵弘植:《私力执行是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的良药吗?》,王明远译,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
- 参见前引34,巴尔书,第159-160页。
- Siehe 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Vom 3.Juli 2004(BGBl.I S.1414),zuletzt gendert durch Artikel 5des Gesetzes vom 21.Dezember 2006(BGBl.I S.3367).资料来源:http://bundesrecht.juris.de/uwg_2004/index.html(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2008年11月30日访问。
- 参见[日]上原敏夫:《团体诉讼·クラスククシヨンの研究》,商事法务研究会2001年发行,第10-16页。
- 参见Harald Koch,Schutz vor unbiligen Geschaftsbedingungen,ZRP 1973,S 90.转引自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
- 参见王文波:《自带饮品遭拒告影院观众败诉中有“胜果”》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6534,2012年4月2日访问。
-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 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68页。
- 参见王洪亮:《企业自有与社会约束视角下的消费者集团诉讼》,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页。
- 前引60,谷口安平书,第208页。
- Peter Cashman,Class Action Law And Practice,Federation Press,2007,p.24.
- See Deborah R.Hensler,Nicholas M.Pace,Bonita Dombey Moore,Beth Giddens,Jennifer Gross,Erik K.Moller,Class Actions Dilemmas:Pursuing Public Goals for Private Qain,RAND Institution for Civil Justice,2000,p.463.
- See supra note65,Deborah R.Henslerp,p.490.
- 参见前引23,邵建东书,第21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 前引68。
- 前引30,吴泽勇文,第93页。
- 参见前引⑤,颜运秋、周晓明、丁晓波文,第93页。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11.htm,2012年4月12日访问。
-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 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有显著差异,前者从未与大陆法系实体法意义那样的私法严格对应过,其适用上一直为宽口径,对接于除刑法以外的几乎所有实体法(包括行政法),故不必要使其集团性公益诉讼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
- 参见前引73,尧厄尼希书,第5页。
- 参见前引31,施塔德勒文,第185页注释②。
- 参见[德]贝特格:《瑞典的群体诉讼》,胡震远译,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