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制度阙如已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且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明显不协调、与我国司法运行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要逐步推进,区分强制侦查的强度分别处理,同时注意"司法二元体制"的制约,采取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同时,应对一部分高强度的对物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外部审批,对电子监听严格法律程序并实施检察监督,以及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司法救济等。
关键词(KeyWords): 强制侦查;司法审查;正当程序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目”资助
作者(Author): 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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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3]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 [4]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被拘留者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而就“迅速”的具体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就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都不能超过“几天”。这也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相一致。在许多国家,警方拘留嫌犯的时间限度为48小时,有些国家甚至为24小时。转引自[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5页。
- [5]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 [6]孙长永:《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 [8]《修正案(草案)》第164条提出一种延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时限的方案:“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本文参考了这一修改意见。此外,陈泽宪教授主持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与实施”项目组,提出修改我国拘留制度的方案,一是由人民法院审查批捕;二是缩短拘留(即公安机关“有证逮捕”)的期限。即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法院批准羁押,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同级检察机关书面许可,提请批准羁押的时间可以延长7日。参见陈泽宪主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与实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
- 参见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指南》第385条、《反腐败公约》第634条。
- 2010年5月“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此,笔者曾指出,我国对电子监听(监视)等侦查措施并无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更无法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以及实施其他保障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使用此类证据的前提条件。而且还应当看到,由于缺乏程序规定和权力制约,目前在实践中技术侦查手段已有滥用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打破长期以来尊重法制现实,技侦(密侦)材料需要转换的实践做法,让这类非程序化证据在法院登堂入室,作为对非程序化行为的认可,可能鼓励滥用侦查手段的行为,因此可以说这一规定不是法制的进步而是一种倒退。应当说,这一意见同样可以用于评论《修正案(草案)》对技术侦查问题的规定。参见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 参见龙宗智:《论配合制约原则的负效应及其防止》,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