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社会主义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服务于社会”的“东方经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它载入宪法第111条,这在世界宪法史上可谓创举。国内外重视人民调解,说明它的地位、作用重要,但并不等于人们对它都有了充分的认识,更不等于人们对人民调解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属性方面有所了解。因此,人民调解工作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没有能真正落实到基层。甚至有的人民调解组织出现瘫痪或半瘫痪的现象。有的同志认为,新时期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诉讼程序以外的人民调解工作似乎不那么重要了,也没有多大的生命力了。当今报刊书籍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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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余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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