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与西方国家诉讼诚信原则构建于辩论主义基础上不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诚信原则仅考虑了遏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从狭义上解读与适用这一原则,不利于发挥其在事实发现、诉讼促进等方面的调整作用,阻碍了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整体的贡献。诉讼诚信原则在适用中必须处理好与具体条款和其他诉讼原则的关系,通过补充性和个别化调整的途径,寻找适用的切入点。在适用方法上,直接方法用于对诉讼行为的判断,间接方法则通过宣示作用来强化对诉讼主体的心理约束,最终服务于诚信诉讼的建设。
关键词(KeyWords): 诉讼诚实信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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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李浩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043)与凯原公益项目的中期成果
作者(Author): 王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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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有关对草率诉讼的罚金制裁的内容,参见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6-569页。罗马法中的破廉耻是公法上的刑罚,其法律效果包括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服兵役权、对通奸妻子的处罚权、与上层阶级的通婚权、限制诉讼权等,是一种极为严厉的制裁。
- ②为规范法院的审理行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该条虽然是有关法院在接收当事人证据时的责任的规定,却也折射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互不信任的现状。诉讼应当是一个充满信任的过程,但在这里却要履行市场交易一样的手续,不能不让人唏嘘。
- ③唐墨华:《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载《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第595页。
- 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于2012年4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第一条就是增加诉讼诚信原则的立法建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恪守诚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30页。
- ⑤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适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两者间形成实质性协同关系,包括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真实义务、促进诉讼义务和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当诉讼状态;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的适用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实现实质性诉讼平等。为此,禁止当事人妨碍相对方实施有效性诉讼行为,诉讼上实行禁反言原则。参见[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陈刚审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2页。
- ⑥刘克毅:《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 ⑦参见唐力:《论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正当性——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0条》,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 ⑧[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7页。
- ⑨这是我国台湾学者蔡章麟教授对诚信原则所作的形象比喻。转引自唐东楚:《诉讼主体诚信论——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立法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
- 有关法律原则适用困境的理论分析,见舒国滢、谢晖、陈金钊、庞凌等法理学者对法律原则适用中基本问题的分析。参见胡玉鸿:《“法律原则如何适用”笔谈》,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 法国民事诉讼法学立法与实践侧重于从对席原则、对审原则或者尊重辩论权的原则角度讨论诚信原则,诉讼诚信原则建立在对审原则基础之上,是对审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禁止以损人为目的的翻悔、翻供;法官则有义务对当事人违反辩护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有义务严格地保持中立与说明判决理由。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8页。
- 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最典型地表现出这种矛盾。非法取得的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突袭,破坏了法律秩序,侵害了他人人格权,并在客观上鼓励人们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但是,一概否定这类证据又不利于发现真实。因此,法官应综合比较衡量违法取得证据的重要性、必要性或审理对象、收集的方法、与被侵害的利益等因素,来决定其有无证据能力,而不是一概否定其证据能力。
- 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 参见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 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6期。
- 前引(13)。
-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 董少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使用》,载《检察日报》2012年9月20日第3版。
- 例如,原告故意谎称被告住所不明,进而让法院做出公示送达,在被告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获得胜诉判决,再如,因为双方达成撤诉之合意,所以被告不出庭,但原告违反合意不撤诉,进而在被告不出庭之情况下实施诉讼,并最后获得胜诉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接受裁判权未获得实质性的保障,那么可以将其视同为冒用姓名诉讼之情形,故而应当允许其主张当然无效。前引⑧,第470页。
- Francisco Ramos Méndez,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Spain And Portuga,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Comparative Standards of procedural fairness,Hague,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p182.
-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www.npc.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10日。
- 邵明:《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法理之现代阐释》,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
- 吴从周:《初探诉讼经济原则》,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十七),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74页。
-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 前引(25)。
- 前引⑧,第497页。
- 前引(24),第539页。
-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 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条。
- 参见前引⑤[韩]孙汉琦书,第40页。
- 前引⑨,唐东楚书,第143页。
- 宋朝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 前引(15)。
- 参见徐国栋:《我国司法适用诚信原则情况考察》,载《法学》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