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不合理的分配结构导致的大量分配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优化分配结构来解决,其关键是改变分配制度中的收益分配权配置;对于分配结构的调整,传统法和现代法的功用各不相同,而财税法的功用则更为突出;财税法作为"分配法"所蕴含的分配理论,是分配结构调整的理论基础;财税法具体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有助于解决分配结构失衡、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等突出问题,对于维护分配秩序和实现分配正义尤为重要。
关键词(KeyWords): 分配结构;分配制度;收益分配权;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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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促进与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1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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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只有解决好分配问题,才能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 [2]参见张守文:《贯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 [4]参见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 [6]参见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 [9]参见前引[2]。
- 许多学者都讨论过分配的重要性问题。例如,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认为“确定调节分配的法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克拉克在《财富的分配》中认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经济问题是财富在不同索取者之间的分配”。对此,布朗芬布伦纳进行了总结,认为在强调分配的重要性时,“有人把收入、财富和权利的分配看成是远比‘稀缺’或‘效率’更重要的经济问题”。参见[美]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 从参与分配的要素的角度看,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最重要的要素有五类,即劳动、土地、资本、管理和技术。早期经济学家杜尔哥等主要关注劳动、土地与资本,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工资、地租和利润(包括股息、利息等)三种收入(可参见[法]杜尔哥:《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唐日松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只不过劳动要素特别重要,因而常常被单列,从而形成了“劳动者”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两类分配主体。
- 无论是《尚书》提出的“裕民”思想,还是孔子主张的“足食”(《论语·颜渊》)、“富而后教”(《论语·子路》);无论是孟子提出的“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还是荀子倡导的“王者富民”(《荀子·富国》),都是强调裕民、富民的重要性,都在关注达成国家善治的理想标尺。参见王定璋:《《尚书》中的裕民思想》,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4期。
- 厉以宁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认为除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外,还有“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此即第三次分配;此类分配也有人称之为“第四次分配”,参见青连斌等:《公平分配的实现机制》,中国工人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5页。但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对于整体分配的影响至少目前还很小。当然,健全和完善第三次分配领域的分配制度非常重要。
- 经济学界对此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近些年来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是指劳动力产权,并认为这样更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参见姚先国、郭继强:《论劳动力产权》,载《学术月刊》1996年第6期。
- 参见张守文:《差异性分配及其财税法规制》,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2期。
- 关于再分配的具体类型,有学者分为四类,即援助性再分配、补偿性再分配、保险性再分配和公正性再分配。参见胡鞍钢、王绍光等:《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311页。
- 由于“各种各样的分配理论无法被加总成为一个能被普遍使用、普遍接受或被普遍验证的整体”,因此整体的、宏观的分配理论一直“令人不满”。参见前引[10],布朗芬布伦纳书,第371页。有鉴于此,在财税法领域,确实需要提炼可以指导分配结构调整的分配理论。
-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4、136页。
- 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法》的基本思想是“取消特惠,增进公平,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管理,促进经济增长”,这一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意义。
- 受Paul Kirchhof法官的影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发展出最优财产权课税理论,强调纳税人财产的整体税负应适用“半数原则”,以防国家过度课税,从而加强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障。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30-238页。
- 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24、298页。
- 有关分配结构等各类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相应的财税法等各类经济法的调整及其内在关联的探讨,参见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 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中指出了历史上的税收制度的“三害”,即“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据此,秦晖教授将其总结为“黄宗羲定律”,强调历史上的税费制度改革,会因改革后各种“杂派”的增加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因此,防止杂派的“反弹”对于今天的税费改革尤其有借鉴意义。参见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3日。
- 参见张东生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0)》,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 [30]参见前引[29],第95-96页。
- 这种分配不公体现了分配的不合理。为此,厉以宁认为,分配不公往往很难说清楚,用“收入分配合理”一词作为“收入分配公平”的替代语也许更为恰当。参见厉以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与协调》,载《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