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分析主要涉及相关法价值的评价主体、基本构成以及实现途径。知识产权法既具有一般法价值的构成要素,又有着其特别法的价值内容,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包括正义、效率和创新。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存在着文化缺失、观念冲突以及利益失衡等诸多障碍,从而产生制度风险与法治失灵问题。面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变革与时代发展,我们应确立人本主义与和谐发展的新价值观,这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精神的挖掘和升华,也是对正义、效率和创新诸传统价值的超越和发展。
关键词(KeyWords): 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人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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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ZD07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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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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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 参见前引⑦,黄文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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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屈茂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载《求索》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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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前引(55),张德芬文。
- 参见贾少学:《论和谐作为法价值的表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 知识产权法治系统的变革,不仅在于其保护、限制、利用制度的完善,更在于相关制度的补充和替代。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