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事实是证据的应有内容,命题是事实的唯一表达方式,命题的证据地位是在竞争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存在的逻辑关系使证据的存在成为必要与可能,逻辑关系不同相关性也就不同;证据命题的真是通过存在于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传递给要证命题的,因此,相关性是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逻辑依据。能否与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相符合是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的法律依据;语义分析方法是判断一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的逻辑方法。与事实相符合是综合命题的成真条件,判断一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就是要看它能否与经验事实相符合。这就是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之所以是命题获得证据地位(成为诚实证据)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KeyWords): 命题;证据地位;逻辑关系;语义分析;诚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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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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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张继成:《事实、命题与证据》,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 [美]K·莱勒尔:《证据与概念的变化》,李创同译、王小光校,载《科学哲学名著选读》,江天骥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352页。
- 宋振武:《传统证据概念的拓展性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 直接言词原则决定了证据的展示方式是陈述,而陈述通常又被定义为陈述了(即肯定或否定了)某事的语句,在哲学、逻辑学中,“陈述”和“命题”被广泛地当成同义词,因此命题就是证据的语言表达方式。参阅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53页。哲学家艾耶尔也持相同观点,参阅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5-6页。
- [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79年第三版(内部交流),第1页。
- [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唐欣伟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 前引②,第353页。
- 详细内容及论证请参阅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雨刑初字第6号)。
-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 参见[美]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译序第15页。
- J·K·Mackie教授认为,所谓一个事件的原因,并不是这个事件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这个事件的必要条件,而是这个事件的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不充分的但必要的部分(“The so called cause is,and is known to be,an 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 condi-tion which is itself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for the resuit”),简称为INUS条件,我们将这种条件关系称之为显要条件或贡献条件。参阅J·K·Mackie:Causatiou and Couditioual,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67.另请参阅张继成:《证据相关性的逻辑研究》,载《广西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 张继成:《事实推定的逻辑基础》,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 [英]苏珊·哈克:《逻辑哲学》,罗毅译,张家龙校,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2页。
- 布鲁尔认为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中的“逻辑”有五种含义,其中第1、2、5种含义没有问题,霍姆斯反对的是第3、4种意义上的逻辑:“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以及认为法律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的”(载[美]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佛·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之附录《法律的道路》,第424页)。但如果将这个名言无限放大则真理也就变成了谬误:布鲁尔认为这句名言已经“对后世的法学院的学生、律师、法官和学者如何在作出法律判决时意识到并提出既是可能的又是合乎规范的清楚的理由有很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却是误导”。“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的恰当位置。结果,美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在法学院、律师简报、法官司法意见的撰写、法学教授的法理学思考———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法官和律师简报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更高的理性的、清晰的水平。事实上,法学教授甚至更加推崇理性的不清晰,把它当作法律论证的优点”(见同上书之第138-139页)。我国不少法学学者将霍姆斯的这句“名言”当作证据理论拒斥逻辑的理由,这是极端错误的。因为,逻辑与经验并非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离开其中任意一个,都可能导致实践的失败。这些学者曲解了霍姆斯的真实含义,是典型的滥用权威。
- 前引⑦,第V页。
- 前引⑥,第152-154,161页。
-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85、209页。
- 杨百顺、李志刚主编:《现代逻辑辞典》,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458页。
- 前引21,第38-39页。
- 前引21,第190页。
- [英]迈克尔·奥克肖特:《经验及其模式》,吴玉军译,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9、17页。“经验包含着判断”这是社会经验能够成为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之间语义关系确立方式的逻辑前提,否则,社会经验就不能作为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之间的语义关系的确立方式。所以理解“经验在任何地方都包含着判断”这一命题至关重要。详细论证请参阅该书第9-26页。
- 莱勒尔所说的“概念”专指“理论或定律”,“概念上的变化”是指人们“采用某些基本的新理论或新定律”或者“抛弃一些曾经采用过的理论或定律”。参阅K·莱勒尔:《证据与概念的变化》,李创同译、王小光校,载江天骥主编:《科学哲学名著选读》,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58页之相关论述。在法律实践中,笔者认为莱勒尔所说的“概念”表现为科学定律或定理、社会经验、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等内容,即一命题能否获得证据地位取决于“概念”的内容并随概念内容的变化而变化。
- [美]J·R·塞尔:《对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涂纪亮译,载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英美部分)》,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16-217页。
- [美]约翰·塞尔:《心灵、语言和社会》,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104页。
- “X是真的,当且仅当P。”例如:“语句‘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语句是真的如果它被所有对象所满足,语句是假的如果情况相反。”A·塔尔斯基:《语义性真理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美]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6页以下。
- 参阅丛杭青:《陈词证据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2页对此问题的详细论述及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