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的四种特别程序,是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元的挑战所作出的必要调整,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精细化与科学化。
关键词(KeyWords):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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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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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3]帅勇、陈昕:《江苏:轻微未成年人刑案拟“圆桌”审判》,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3/20/content_7827005.htm,访问时间2011年10月11日。
- [4]戴玉忠等:《常委委员:扩大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范围》,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1-09/26/c_122089829.htm,访问时间2011年10月11日。
- [5]参见张建升:《“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观点综述》,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
- [6]参见封利强、崔杨:《刑事和解的经验与问题——对北京市朝阳区刑事和解现状的调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1期。
- [8]参见[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李书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4一115页。
- [9]例如检察机关于2003年起试点施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制度的操作方式、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起初只在局部地区试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及面,扩大范围,至2010年才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参见《人民监督员七年行》,载《人民监督》2010年第10期。
- See Delmas Marty,Mireille,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285.
- 德国刑法典规定,如果犯罪人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其行为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补偿,或努力致力于对其行为进行补偿,或被害人的补偿要求全面或大部得到实现的,可依法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 Joel Samaha,Criminal Procedure,West/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pp.3-4.
- 《最高检首次公开表示: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8日。
- 例如北京市2010年的一起醉驾逃逸案件,造成一死一伤,在被告人支付给被害人202万元人民币后,被从轻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引起了广泛争议。参见《北京宝马撞人案尘埃落定,肇事者被判三年》,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7日。
- 参见阮齐林:《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黄风:《论对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万志鹏:《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困境与出路》,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王利荣:《涉黑犯罪财产之没收与追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5期。
- 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 有学者将此种情况称之为“未定罪的没收”(Confiscation Without Conviction),参见何帆:《刑事没收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笔者认为称之为“判决前的财产没收”(Confiscation Without Trial)更为适宜,因为刑事审判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相应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有财产没收的特别程序,从立法模式上看大致可以归为三类:民事没收、综合立法与单独立法模式。其中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民事没收模式,See Simon N.M.Young:Civil Forfeiture Of Criminal Property:Legal Measures For Targeting TheProceeds Of Crime,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9(2);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在刑法典与刑事诉讼法典中以保安处分命令的方式在判决前对未定罪的财产作出处理,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600-601页;新加坡则在惩治贪腐的单行法中对财产没收制度作出了规定,参见《新加坡刑法》,刘涛、柯良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173页。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4条。
- 有学者希望借鉴外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以及相关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尽快建立针对犯罪所得或者违法行为所得的、独立的财产没收制度。前引瑏瑥,黄风文;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设计,设置对违禁品及危险物品的单独没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应当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的情形,应当构建独立的没收制度。前引[17],何帆书,第232-239页。
- 参见黄雪涛等:《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http://wenku.baidu.com/view/3bb31b2acfc789eb172dc8b1.html,访问时间2011-1-1。
- 关于我国精神病鉴定问题的研究,可参见陈卫东等:《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 卢建平:《中国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问题研究》,载《犯罪学论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