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除传统的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外,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被称为"第三金融"的"市场型间接金融"被国外证明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际的一种金融形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形态不同的集合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以及温州等地的民间金融也出现大量集合投资性质的融资形态,它们都可以被视为市场型间接金融。针对各类纷繁复杂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集合性质的民间集资形态等,我国应导入抽象概括化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和规制体系,最大限度地把游离于法律法规以及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处于灰色地带的新型金融产品纳入规制对象,实现统合规制,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体系,以探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金融制度创新的又一路径。
关键词(KeyWords): 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理财产品;统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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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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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See Sudipto Bhattacharya,Arnoud W.A.Boot,and Anjan V.Thakor,Credit,Intermediation,and the Macroeconomy--Modelsand Perspectiv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2004,p.426.
- ②See Anjan V.Thakor,The Design of Financial Systems:An Overview.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No.20,1996,pp.917-948。
- ③参见郑蔚:《日本“传统型”向“市场型”间接金融转化的经济分析》,载《现代日本经济》2010年第4期。
- ④参见刘红:《日本企业融资模式转换的新进展——从相对型间接金融到市场型间接金融》,载《时代金融》2012年第3期下旬刊(总第475期);[日]池尾和人、财务省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市场型间接金融的经济分析》,日本评论社2006年版,第8-10页。
- ⑤参见前引③。
- ⑥参见[日]蝋山昌一:《市场型间接金融序论》,载《Financial review》2001年第4期。
- ⑦参见[日]高田创、柴崎健:《银行的战略转换:日本版市场型间接金融的道路》,东洋经济新报社2004年版。
- ⑧参见[日]小谷范人:《市场型间接金融的机能和风险——以学说、历史和实务为视角》,载《经济学、管理学和信心科学杂志》2006年6月。
- ⑨参见前引③。
- (10)参见前引④,刘红文。
- (11)参见前引④。
- (12)参见杨东:《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 (13)参见田中景、牟晓伟:《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完善金融监体系的启示》,载《东北亚论坛》2009年第6期。
- (14)参见前引③。
- (15)参见郭锋、陈夏、张敏:《投资基金法的若干问题》,载《证券法律评论(第4卷)》2005年版,第473-474页。
- (16)参见前引(12)。
- (17)参见[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资计划法制的思路》,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工作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5年,第42页。
- (18)参见[日]上村达男:《集合投资计划的思考和金融服务法》,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工作组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5年,第55页。
- (19)参见2000FSMA第235条第1-3款。
- (21)参见[日]财团法人企业财务制度研究会编:《证券化的理论与实务》1992年版,第105页以下。
- (22)《关于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合同的法律》第3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合同。
- (23)《关于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合同的法律》第3条第1款规定的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合同的各种权利。
- (24)日本著名学者岩原绅作认为,所谓的集合投资计划,是经过历史发展阶段逐渐形成的,从产生金融商品的过程中经过人们自觉的抽象出来,再重构成一种能持续性产生新的金融商品的模式,实质是由此而进行的一种金融商品现代化的尝试。因此,从集合投资计划这种模式看,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态的集合投资,也属于集合投资计划的一部分。参见[日]岩原绅作:《金融服务法试论》,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工作组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5年,第67页。
- (25)参见[日]花水康:《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制》,载《商事法务》第1778号(2006年9月25日)。
- (26)参见[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监修,松尾直彦编著:《一问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务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91页。
- (27)该法第3条规定了金融投资商品的定义,明确了金融投资商品应符合的要件,即目的、风险、金钱的转移、合同上的权利。参见董新义:《韩国资本市场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 (28)韩国金融投资商品的抽象概括性定义,主要是参考了澳大利亚2001年的《金融服务改革法》的相关规定。
- (29)参见[日]上村达男、神田秀树、犬饲重仁:《金融服务市场法制的宏大设计》,东洋经济新报社2007年版,第223-224页。
- (30)参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卷首语。
- (31)参见范勇宏:《对所有理财产品建立统一监管标准》,载《中国证券报》2011年4月13日。
- (32)参见陈雨露、马勇:《金融业组织形式变迁与金融监管体系选择:全球视角与比较分析》,载《货币金融评论》2008年第6期。
- (33)参见崔文思:《论我国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规制》,载《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6页。
- (34)参见黑沼悦郎:《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门》,日本经济新闻社2007年版,第14页。
- (36)参见[英]弗里德利息·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