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依据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其主要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就此存在详细区分说、简略区分说与折中说的对立。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简略区分说更能满足民法学界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类型区分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关键词(KeyWords): 民事法律事实;纯粹民法学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民法学方法论”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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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 ②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181页;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244页。
- ③我国法理学者常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事实做不同的类型区分。如以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并认其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按事实的存在形式,即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要求某种现象存在或不存在,将法律事实区分为确认式法律事实(肯定性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否定性法律事实);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单一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构成;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法律事实可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与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从法官认定事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将法律事实区分为鉴定认定的事实与非鉴定认定的事实等。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98-401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404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6-448页;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葛洪义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4-335页;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99页;杨建军:《法律事实的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9页。
- ④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 ⑤这里所谓适法行为或合法行为并非是指符合法律特定价值评价标准的行为,而是指“法律所许之构成法律事实之行为也。”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页。
- ⑥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93页。
- ⑦如胡长清先生认为,行为就是人类有意识的身体动静。法律上的行为,可分为私人的行为与国家统治机关的行为,后者属于公法的范畴。私人的行为,通常则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即适应法律而为法律所容许的行为。通常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及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要素之行为。准法律行为者,即法律行为以外之合法行为,如观念表示、感情表示及请求表示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而为法律所不容许即禁止之行为。通常又可分为侵权行为及准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即侵权行为以外之违法行为,如债务之不履行。人之行为以外之事实,或单称事实,通常可分为事件及状态二种。事件,有关于人的事件与物的事件之别,前者如出生死亡,后者如天然孳息之分离。状态,亦有关于人的状态与物的状态之别,前者如生死不明,后者如领地毗连。参见前引④,胡长清书,第181-184页。再如郑玉波先生认为,法律事实得区分为行为和其他。其他是指自然事件和自然状态。行为包括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适法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表示行为包括知的表示、情的表示、意的表示,意的表示包括意思通知和意思表示。其中知的表示、情的表示以及意思通知对应着准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则对应着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黄宗乐修订,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28-229页。
- ⑧有法理学者采类似的分类,如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266页。
- ⑨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64页。类似的观点如孙宪忠主编:《中国民法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69页。
-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7页。龙卫球教授亦采详细区分说,但其不认同在适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尚存在“中间行为”或“失当行为”的观点。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9页。尹田教授虽未明言合法行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但其将事件与行为并列,并将行为区分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违法行为以及某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仲裁行为等,事实上采纳了详细区分说。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3页。
-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柳经纬教授也将侵权行为等与事实行为作为并列存在的民事法律事实,亦采详细区分说。参见柳经纬主编:《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4页。
-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7-38页。
- 参见前引②,王利明书,第183-184页。
-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144页。孔祥俊法官也采简略区分说。参见杨立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
-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5页。
-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4-75页。法理学者也有将事件做绝对事件与相对事件区分的观点。参见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页。
- 较为罕见的例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该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条文中直接使用了“事实行为”一词,实际上合法建造或者拆除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还是事实行为尚存在可议之处。而立法者根本没必要也不应当就合法建造或拆除属于何种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作出表态。
- 关于民法学问题类型区分稍微详细一些的讨论,请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其修订版请参见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8页。
- 讨论此类问题的实例,请参看王轶:《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3-186页。
- 参见殷鼎:《理解的命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54-255页。
- 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页。
-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77-395页。
-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三版),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6页。
- 前引瑐瑢,伽达默尔书,第419、423、452页。
-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 也有刑法学者表达过类似的主张。详请参见王充:《问题类型划分方法视野下的犯罪概念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 也有刑法学者表达过类似的看法,认为“刑法思想的传布,外国学说的引介,都要文字的亲切与可以理解,否则,将扼杀有求知欲望的心灵,封闭与其他知识领域的对话。”参见林东茂:《刑法知识的社会功能》,载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 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否需要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学界存有争议。杨明博士的分析表明,“间接侵权”这一概念“或许更多的只是为了满足理论上的归纳、抑或研习上的便利之需,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也许言过其实”。杨明:《“间接侵权”辨:从“百度、雅虎案”说开去》,载《互联网法律通讯》第4卷第1期。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就颇类似于本文讨论的纯粹民法学问题。
- 详请参见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许德风:《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许德风:《民法学研究的中国路径》,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
- Colli,M.Montinari,eds,Fr.Nietzsche,Kritische Gesamtausgabe der Werke,Ⅲ/2,Berlin1973,S.378.转引自[荷]彼得·李伯庚:《欧洲文化史》(上),赵复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导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