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社会越成长,行业愈成熟;同时,法治愈发展,则行业法愈发达。社会发展的这两个趋势在中国已初见端倪。本文分析了我国涉及行业的立法日益增长,但行业的法制仍然存在诸多具普遍性的难题。文章提出"行业法"概念,并论述了它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认为行业法是跨部门法的,它具有部门法所没有的优势和作用。进而阐述了发展行业法的目标和途径,以及行业法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可作为的改革空间。
关键词(KeyWords): 法治化;行业;行业法;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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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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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 ②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1年1月27日第二版。
- ③前引①,第288页。
- ④前引①,第289页。
- ⑤这类案件很多,比如教育法领域的案件,包括:申钟诉中牟县教委案(1995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1999年)、张某诉复旦大学案(2004年)、林群英诉厦门大学案(2005年)、王某等诉讼法中央民族大学案(2006年)、梁某诉中央美术学院案(2007年)、西北政法大学行政复议案(2009年)、甘某诉北京联合大学案(2007年)……这些都在湛中乐教授的《大学法治与权益保护》一书中已经有一定的介绍和分析,需要法院系统作一定的分析和提炼,整理出具有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意义的规则。参见湛中乐:《大学法治与权益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2页以下。
- ⑥比如新闻传媒法领域的有影响或有争议的案件有:彭水诗案(2006年)、安徽五河一中短信案(2006年)、稷山薛志敬案(2006年)、高唐董伟案(2006年)、内蒙古吴保全案(2007年)、王鹏案(2007年)、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捕记者案(2008年)、段磊贴案(2009年)、河南灵宝王帅案(2009年)、谢朝平案(2010年)。
- ⑦胡仲元:《我国邮政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之道》,载《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12月3日http://stock.stockstar.com/GA2007120300710707_1.shtml
- ⑧《文化法太少太旧了——民进浙江省委会呼吁加快文化立法》,载《浙江法制报》2007年1月19日。
- ⑨杨浩鹏:《有心无力还是费力不讨好?文化产业协会亟待调整自身定位》,2011-08-1115:29中国文化传媒网,http://www.ccdy.cn/zgwhb/content/2011-08/11/content_963632.htm
- 前引⑨。
- 前引①,第290页。
- 有学者认为我国自周末至汉代这个时期起,手工业行会已有存在。参见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台北,食货出版社1986年版,第16页。据王仲荦先生考证,唐代的行会就有“既防止同行竞争,又排斥外来竞争”的作用。参见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12页。宋代是我国行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对社会生活还起到管理作用。但主要服务于官府,没有管制营业活动的规章制度。参见傅筑夫:《中国中国工商业的“行”及其特点》,载《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上海三联书店1980年,第417页。
- 在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中,欧洲行会和行会法起了重要作用。10世纪就出现类似“行会”的“兄弟会”组织,这些行会被用来作为相互保护的团体和自愿的法律实施组织,到了11世纪,商人行会、社区行会、手工业行会等等行会遍布各地。凡有行会的地方,就有立法团体,各行会都有自己的法令(ordinances),内容依行会的种类而千差万别,但大体上都有些共同特征,行会都会规定这样一些内容:学徒身份和成员身价的条件,工作日和假日的日程表,工作质量标准,最低限度的价格,商店之间的距离,有关行会内部限制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售卖条件,禁止赊卖,限制进口,限制移民以及其他保护主义的措施。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474页。
- 前引⑨。
- 《行业协会成政府附庸频频骚扰企业》,载《法制日报》2006年11月14日。
- 秋风:《行业黑幕的背后》,载《商界评论》2009年第4期。
- 黎军:《基于法治的自治——行业自治规范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 康纪田:《让矿业法独立于矿资法的法治价值》,载《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年第6期。
- 有学者认为“构建一个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至少要考虑我国目前与物流有关的六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运输法律制度、信息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和物流标准体系。”参见《物流业法律纠纷此起彼伏乱象频生催中国物流统一立法》,载《法制日报》2009年7月16日
- 部门行政法,最早出现在1983年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全发为绪论、总论和分论三部分,分论即“部门行政法”,概述了军事、公安、国民经济运行、教科文卫等部门行政法。后来,就有更多的行政法学者提及“部门行政法”,但大都研究得不够深入。有学者分析了这现象的原因,归结为部门行政法“具有较强专业色彩和技术色彩”,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是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也是不少实际部门工作者批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流于空泛”的重要原因。参见江菁:《中国行政法三十年》,载周汉华:《行政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 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台湾世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
- [德]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 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百花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152页。
- 前引瑐瑣,第146页。
- 前引①,第289页。
- soft law,苏永钦教授引用Hessnlink,Martijn W.,The new European Legal culture,2001中的概念,“指形式上没有拘束力,由不同民间商会或学术团体研订的法律原则或草案,实际上却对欧洲民商法的调和发挥了可观的效果”。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近年来,罗豪才教授倡导研究“软法”,他是指“那些旨在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条款,其逻辑结构不够完整,没有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似乎只能称之为‘软法’”。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 引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7/08/content_1167122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1月16日。
-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理学》教材都是这么肯定地陈述的。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 夏春利:《从保险法角度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载《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胡康生的讲话。来源于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日期:2010-08-30
- 我国清代行会法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了:行业经营原则、入行规约(行业内的登记制度)、议事制度、交易规则、会馆(公所等)的管理办法、抽捐办法、业内纠纷处理办法、业内违规惩罚办法以及业内的福利制度等方面规定。这对于今天的行业协会仍然具有借鉴价值。参见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 参见[英]萨莉·斯皮尔伯利:《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页。
- 比如北大、法大的教育法研究,法学所的电信与信息技术法以及电力法,复旦和南开的医事法研究,武大和复旦的环境行业法研究,传媒大学的传媒法研究,交通大学的海洋法研究,浙大的服务业法研究,浙大、中南政法和中国农业大学的农业法研究,西南政法的体育法研究、华政的网络传媒法研究、中央财大和华东理工的能源法研究,等等。
- 从1995年试点开始,JM的培养目标中就指出“高层次复合型”这个概念。其原意是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5]36号)。我们现在称之为“外部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其他领域或专业的知识的复合。所以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的生源报考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