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事诉讼审理方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口头审理的历史变迁。从立法史上以言,我国民事审理方式承袭西制,系以口头主义为主,辅以书面主义的混合方式。引发当下民事诉讼迟延与庭审形骸化等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内因作用,也有外缘影响,究其根源在于口头审理方式自身的基因缺陷。观诸二十年民事审理方式改革,诸多举措收效甚微,肇致民事诉讼制度的纠纷解决机能日渐萎缩。任何抛开现行审理方式框架的改革只能接受失败的宿命。选择自我调适,与时俱进乃是当下口头审理方式必须做出的历史抉择。从制度渊源、审理构造与审判逻辑等方面来看,改革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一体化的基础上借鉴德日口头审理的集中化模式。
关键词(KeyWords): 口头审理主义;口头辩论;审理集中化;集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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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纠纷解决研究——基于西部十个社区的调查”(项目编号:11XFX026)的部分成果
作者(Author): 段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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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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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民事诉讼诉讼律草案》第263条规定,当事人于判决审判衙门所为之辩论,除本律有特别规定外,以言词为之。理由谨按:本案系并用言词审理主义及书状审理主义者,而判决则于当事人者之利害有重大关系,故判决审判衙门之诉讼程序,采用言词审理主义。除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就诉讼所为之辩论(诉讼行为),须用言词以期判决之正确,故设本条以明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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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19世纪初以降,所有领域均强烈要求制定基于裁判公开与口头审理原则的诉讼法。这一日渐高涨的政治需求具体表现为1850年的《汉诺威一般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仅于受诉法院面前的口头陈述始得作为判决资料。这部法律乃是德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基于口头审理主义的诉讼程序。但是,由于该法依然维持辩论与证据调查的阶段性划分,并没有触及随时提出的自由以及证据调查阶段,所以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口头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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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刚:《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以下。
- 法族(Legal Families)是对法系概念的细化,其含义是指以某一法律或法制体系为范式建立起来的法律或法制体系的总称细的概念。陈刚:《中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法族意识考察》,《比较民事诉讼法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8月。
- 前引11,陈刚书,第24页。
- 当时的立法理由是:本案采用言辞辩论一体主义,故使各当事人于言辞辩论终结前,有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权利。然行使此权利时,若不加法律上一定之限制,则诉讼将有迟延之弊。此本条之所以设也。陈刚:《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II》,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 村松俊夫:《口头审理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载《民事裁判研究》,有信堂1954年版,第138页。
- 这种情况类似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其意思就是因检察官在庭前把案卷都交给法院,法院只要阅卷便足以断案,从而导致庭审有名无实。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 即使像日本那样的工业化国家,追求高效率的国家,但地方法院第一审民事诉讼平均审理期间为9.2个月(1998年)。但涉及事实争议的案件中证人询问、实施证人调查的平均审理期间,仍达到20.5个月(1998年)。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审理效率还是比较高,审理周期并不长,参见李浩:《宁可慢些,但要好些: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条每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论证用以确定自己要求和反驳的情况。法院应当查明,哪些情况具有诉讼意义,应当证明哪方当事人的主张,并将其提交讨论,即使双方当事人未曾引证过。同法第146条规定第3款规定,除指定的休息时间外,每一个案件的庭审都应不间断进行。一旦庭审开始后,在结束审理之前,或在宣布延期之前,法院无权审理其他案件。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二卷,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 无独有偶,德国1976年《简素化法》中的失权规定几乎也没有取得任何成效,以致立法者后来转而强化法官释明。[德]阿兰思、普维庭、吉野正三郎:《德国民事诉讼法》,晃洋书房1990年版,第165页。
- 就诉讼迟延的原因来说,最直观的原因当属法官人数(包括书记员)与爆炸式诉讼之间的供求关系失衡。这也是美国诉讼迟延的主要原因。此外,不论德国还是日本,都以诉状送达被告作为诉讼系属的标准,而我国并不以此作为案件受理的条件。这样便引发了一个重要的不利后果,即案件已经系属,期间开始起算,但因起诉状副本无法直接送达被告而需要等待60日公示送达的期间,参见《最高院关于依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日]林屋礼二、小野寺规夫:《民事诉讼法辞典》,信山社2000年版,第93页。
- 前引[5],陈刚书,第316页以下。
- 学界也有不同的分类观点,比如将集中审理分为争点证据集中审理和纷争集中审理两类。沈冠伶:《证据法与武器平等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7页。
- [日]中野贞一郎等:《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有斐阁1998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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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三村量一:《德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实务的现状(上)》,载《法曹时报》1992年第44卷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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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程序失败的原因有四:人的原因、证据调查之欠缺、程序的严格性与律师的原因。详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04年版,第458页以下。
- [日]兼子一:《新修民事诉讼法体系》,酒井书店1966年版,第223页。
- 前引[8],[日]松本博之、上野泰男书,第34页。
- [日]西野喜一:《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载《日本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有斐阁1998年版,第163页。
- [日]小岛武司、小林学:《基本讲义民事诉讼法》,信山社2003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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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引11,陈刚书,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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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钢、杨剑:《略论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及其借鉴价值》,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 [日]木川统一郎:《口头主义的现状与未来》,载《判例时代》197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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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木川统一郎等:《研讨会·民事诉讼的促进》,载《民事诉讼杂志》1973年第30号。
- 1925年,Kann最早发文提出将刑事诉讼的主要辩论引入民事诉讼中。此后,Weinkauff再次提出这个想法,1960年提议将民事诉讼分为解明事实关系的先行期日(Vortermin)与包含证据调查的公判期日两次辩论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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