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常把法人的财产称为法人的独立财产。即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也就是指由法人组织所独立所有(或经营)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并非渊源于罗马法,这不仅因为罗马法贯彻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思想而排斥了团体作为主体的存在,而且因为在当时罗马宗法社会条件下,很难产生出既脱离家族又完全脱离个人的团体的财产。实际上,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发端于古日耳曼法的“团体总有权”,根据“总有权”制度,财产所有权中的管理和处分等权能属于团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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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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