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问题,是当前法学界议论较多的课题之一。笔者认为,一般来说,不论是企业法人犯罪还是其他类型的法人犯罪,多数属于共同犯罪性质。法人的犯罪意图、犯罪行为,一般都是由法人的决策机构事前通谋后实施的。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仅仅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不足以遏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比较突出的法人犯罪。为有效地打击法人犯罪,就应根据罪责自负和罪刑相应原则,对那些符合共同犯罪要件的法人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兹试作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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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傅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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