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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司法权中的司法规则创制权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均有形式各异、范围有别的司法规则创制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完成法律之续造,其实质是创制实体性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本身就是法官的创造物。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司法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要求,根据宪法或法律之授权,其最高法院均享有程序性司法规则的创制权。我国在充分尊重立法权,并与司法解释权相区别的前提下,有必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创制权。创制司法规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与程序。

关键词(KeyWords): 司法权;立法权;司法解释权;司法规则创制权;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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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赵钢;王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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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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