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社会化变迁,劳动法对民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平等"与"诚信"进行了理念上的更新,矫正了形式平等并升华了一般诚信,转向了劳动法中的实质平等和最大诚信。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到变更,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法律调整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及处理手段。通过退休年龄的实例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契约被注入了社会保险、岗位资源等雇佣契约所不具备的社会化因素。从社会化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就是弱者,劳动法必须突破民法视域下雇佣契约平等保护的作法,进而实现单方面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
关键词(KeyWords): 劳动法;雇佣契约;劳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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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黎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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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德]W·杜茨:《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5页。
- [3]王利明教授曾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来论证《劳动合同法》第1条“立法目的”,得出的结论亦是劳动者是弱者,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参见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358页。
- [4]参见[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97页、第204页、第821—822页。
- [5]前引[4],第205页。
- [6]前引[2],第91—109页。
- [7]参见王娇萍:《〈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载《工人日报》2009年11月17日。
- [8]转引自前引[7]。
- [9]王轶:《略论民法诸基本原则及其关系》,载《首都法学论坛(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 前引[2],第88页
- 这些假证件做工精美,有编号、有印章,光凭直观和经验很难分辨真伪,必须通过权威的鉴定认证方能分辨。余晓玲:《东莞一年收缴上千假文凭》,载《羊城晚报》2010年3月3日。
- 参见[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22页。
- 《伊春空难机师资历涉造假,全国至少200名》,http://bbs.news.sohu.com/20100907/n274769883.shtml,2010年9月7日访问。
- 参见梁慧星:《生活在民法中》,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3页。
-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00页。
- 参见张蔚然:《最高法:劳动者追索加班费需承担举证责任》,载《中国新闻网》2010年9月14日。
- 关于代物清偿的具体论述,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329页。
- “给付义务谓雇用人劳动契约上给付报酬之义务。此义务与受雇人之劳动义务相对立为雇用人之主要义务。”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27页。“再没有比工资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都是靠工资生活的。他们的生活的提高——即他们的工资增长率——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繁荣。”[美]亨利·福特:《我的生活与工作》,梓浪、莫丽芸译,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外国劳动法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选编》,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733—734页。
-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71页。
- “抵销禁止亦为保护报酬之一重要手段。此所谓禁止抵销者,谓雇用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受雇人之债权,与受雇人之不得扣押部分之报酬相抵销也。”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43页。
- 前引[21],第735页。
-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合同法理上讲,此条实际上是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劳动法》做此规定的目的,我国学者多认为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但从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法理。”参见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http://www.xianwang.net/mb/ht/10677_4.html,2011年6月26日访问。
- 卢亮是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厂长,1995年11月13日卢向该厂递交辞职报告,又在《劳动法》第31条规定30天届满的12月14日再次递交辞职报告,并于当日下午到中外合资企业北京兴发水泥有限公司担任厂长。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提请仲裁,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卢亮和兴发水泥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琉璃河水泥厂162万元。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赔偿80万元(兴发水泥有限公司赔偿76万元,卢亮回琉璃河水泥厂工作并赔偿4万元)。参见《新华文摘》1998年第1期。
- “《劳动法》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劳动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这无疑是认同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任意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便造成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之间的矛盾。”参见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http://www.xianwang.net/mb/ht/10677_4.html,2011年6月26日访问。在严格意义上,这一规定的确造成了与民事合同约定之间的矛盾,但劳动合同除外。
-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页。
-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版,第6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 全国总工会一份报告称,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参见惠铭生:《‘打捞’〈工资条例〉中的劳动者声音》,载《半月谈》2011年8月24日。
- 参见黎建飞:《‘派遣劳动’应当缓行》,载《法学家》2005年第5期。
- “既然劳动力不是商品,就不应将为工人介绍工作作为商业行为从中牟利。”参见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 志灵:《工资条例需要有实质性突破》,载《半月谈》2011年8月24日。
- 前引[29],第50页。
- 赵鹏等:《人保部副部长:延长退休年龄问题尚在研究中》,载《京华时报》2010年9月11日;白天亮:《人保部: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称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即将更改现行政策》,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7日。
- 《上海柔性延迟退休年龄:男性上限65岁女性60岁》,载《新京报》2010年9月28日。
- 63岁的夏吉祥被所在公司解聘,索要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夏吉祥无奈之下诉诸法律。新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吉祥和其所在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判决物流公司给付夏的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报酬2000元、经济补偿2100元。新津法院行政庭庭长蔡静莉说,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参见蔡小莉:《解聘63岁守车人,被判经济赔偿》,载《成都商报》2008年6月21日。
- 白天亮:《人保部: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称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即将更改现行政策》,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7日。
- 张晓虎:《我想退休》,载《三联生活周刊》2011年第14期。
-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举例说明:“当群兽集会,野兔们登台演说,要求兽界群众一律享有平等的权利,雄狮只说了一句,‘你可也有利爪吗?’”。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