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除因侵权行为引起须由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外,必要时应辅以社会救助;非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以实施社会救助为主。救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障,应以维持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为标准;补偿则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或民事征收征用的对价,或其他合法行政行为所致损失的对价。应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别制定贫困救助法和犯罪被害人救助法,建立损害赔偿基金制,对突发事件损失补偿和赔偿的特殊性作出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突发事件;救助;补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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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上海市法学会2011年重点研究项目
作者(Author): 刘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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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日]堀胜洋:《社会保障法总论》(第二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年版,第95页以下。
- [3]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5条规定:“一切人,对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性设施等,有保持自己及家族健康及福祉十分充分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并且在因失业、疾病、心身障碍、配偶死亡、老龄及因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活不能时,有受到保障的权利。”
- [4]参见前引[1],[日]堀胜洋书,第110页。
- [5]参见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 [6]参见前引[1],[日]堀胜洋书,第99页以下。
- [7]参见前引[1],[日]堀胜洋书,第99页以下。
- [8]参见[日]川村匡由:《社会保障论》(第5版),ミネルヴア书房2005年版,第240-242页。
- [9]参见[日]诸泽英道:《被害者资源制度的课题》,载日本社会保障法学会编:《社会保障法的领域——扩大与发展》(社会保障法讲座第6卷),法律文化社2001年版,第176页以下。
- 参见前引[9]。
- 参见江川编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案例与启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页以下。
- 相关数据,参见《人民日报》2011年9月20日第4版《上海公布“11·15”火灾捐款发放情况》。
- 参见张新宝:《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思路》,载《光明日报》2011年9月29日;张新宝、岳业鹏:《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