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KeyWords):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性的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可补正的排除;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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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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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2]关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以下。
- [3]SeeMichael Zander,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1984,revised second edition,Sweet&Maxwell,1990,p.198.Also see PeterMurphy,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5,pp.69-70.另参见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以下。
- [4]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以下;[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以下。另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181页以下。
- [5]SeeJoel Samaha,Criminal Procedur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p.431.Wayne R.LaFave and Jerold H.Israel,Criminal Pro-cedure,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2,pp.459-498.另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86页以下。
- [6]根据加拿大大宪章第24条(2)的规定,“对于那种以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法院如果认为采纳它们将使司法制度的声誉受到损害的,即可以将这些证据排除。”这既使在西方国家中,也是迄今为止将排除规则确立在宪法之中的惟一立法例。SeeRonald J.Delisle,Canadian Evidence Law in a Nutshell,Thomson Professional Publishing,1996,pp.27-41.
- [7]SeeDon Stuart,Charter Justice in Canadian Criminal Law,Thomson Canada Limited,2001,pp.458-465.另参见蒂姆.魁格雷:《加拿大宪章中权利、救济及程序的介绍》,载《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以下。另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174页以下。
-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第14条。
- [9]参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第30条。
- 10参见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以下。
- 11在美国,对于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非法讯问嫌疑人以及非法辨认行为,法院只要确认其侵犯了宪法第4、5、6条修正案所确立的宪法权利,就可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到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上。当然,这种“毒树之果”规则也有若干项例外。SeeWayne R.LaFave and Jerold H.Israel,Criminal Procedure,second edition,pp.296-310.另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111页以下。
- 12SeeAndrew L.T.Choo,“Halting Criminal Prosecutions:The Abuse of Process Doctrine Revisited”,(1995)Criminal Law Review,864;Andrew L.T.Choo,Abuse of Process and Judicial Stays of Criminal Procedure,Clarendon Press,Oxford,1993.pp.78-118,148-181.
- 13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436页以下。
- 14参见徐京辉、程立福:《澳门刑事诉讼法》,澳门基金会1999年版,第80页以下。另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206页以下。
- 15参见前引[2],陈瑞华书,第233页以下。
- 16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39页以下。
- 17参加赵彦清:《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载《欧洲法通讯》(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以下。
- 18SeeJohn Sprack,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8th editi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7,p.282.
- 19SeeJoel Samaha,Criminal Procedur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p.649.
- 20参见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以下。
- 21参见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页以下。
- 22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前引20,张军、姜伟、田文昌书,第168页以下。另参见前引[2],陈瑞华书,第254页以下。
- 23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184页以下。
- 24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212页。
- 25SeeJohn Sprack,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8th edition,pp.184-185.另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47页以下。
- 26SeeWayne R.LaFave and Jerold H.Israel,Criminal Procedure,second edition,pp.504-506.另参见前引[3],陈瑞华书,第126页以下。
- 27参见前引[2],陈瑞华书,第238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