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北京市部分医院和法院的数据和经验表明,通过法院解决的医患纠纷仅仅是全部医患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医疗案件的双方往往都极其对立。双方能够共同认可的证据就是病历。这意味着,医疗案件处理的关键就是对病历的鉴定。医疗过错的证明,转变为鉴定发起和完成的问题。应当坚持医疗过错的推定,以损害为基础事实,以过错为推定事实。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范鉴定的问题,值得期待。
关键词(KeyWords): 医疗侵权行为;病历鉴定;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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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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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关于这几类案件的界定及区分,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2007年所有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案占14%、撤诉占23%、判决占58%,还有大约5%的案件通过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移送等方式结案。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需要说明的是,正如注瑏瑡表明的,达成调解的案件很多都是双方事先已经达成方案,仅仅需要法院出具手续确认而已。这种情况与其他完全在诉讼中由法官主持达成调解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2002-2007年,正是全国法院开始重新强调调解结案的时期,参见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参见《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12月16日,第2版。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率为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
- 参见苏力:《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广东省东莞市法官协会主办:《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662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民事判决书。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存在着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二种鉴定,当法官或者当事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足以支持对案件做出适当裁判的时候,就可能引起司法鉴定。具体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认为需要继续进行司法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合法;(2)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3)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存在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参见前引[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文。
-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662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0341号民事判决书。
- 参见前引[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文。
- 参见杨立新:《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是二次审议稿的第53条。
- 参见叶自强:《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http://www.cass.net.cn/file/2005101847702.html。访问时间:2009年5月12日。
- 参见前引[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文。
- 参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与袁素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500765,访问时间: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