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由于犯罪构成体系的不同和立法技术的原因,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关于被迫行为体系性地位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明确的是,首先,从犯罪论体系科学性的角度,应当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其次,从被迫行为体系性地位合理性的角度,被迫行为应当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而非违法阻却事由;最后,从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的角度,被迫行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被迫行为的体系性地位,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做如下调整:第一,变作用分类法为分工分类法,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方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第二,对因受强制而实施侵害法益行为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单独作出规定;第三,以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模版,改革中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中,被迫行为的体系性地位应当被界定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
关键词(KeyWords): 被迫行为;刑法规制;刑事立法;犯罪构成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9年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柳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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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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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印度刑法典》第94条规定:“明知是一帮地匪而自愿参加匪帮的人,在他的同伙的强迫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适用胁迫辩护。《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7条规定:“参与犯罪预谋或结伙的人受同伙胁迫犯罪的,不能适用胁迫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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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前引10,第89页。
- 23前引10,第89页。
- 24参见李立众:《略论被迫行为及其借鉴意义》,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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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参见刘涛、柯良栋译:《新加坡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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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参见[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 32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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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法国刑法典》第122-2条规定了受强制的行为,第122-7条规定了紧急避险;《韩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第22条规定了紧急避险。
- 36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391页。
- 37前引[9],第306页。
- 38德国旧刑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于无力抵抗的暴力,或者对于自己或亲属的生命和身体的眼前的无法避免的胁迫,被强迫实施的行为不为罪。”参见前引[9],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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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前引[9],第307页。
- 41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页。
- 42参见张明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 43前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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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前引10,第112页。
- 46前引10,第2页。
- 47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 48前引47。
- 49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3页。
- 50前引49。
- 5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 5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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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前引51,第192页。
- 55前引[5],第154页。
- 5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7-3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