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中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本文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立法架构及立法路径等问题的探讨,为推动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程序;立法目的;内容选择;立法架构;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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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应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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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法]勒.达维:《法国行政法和英国行政法》,高鸿钧译,载《法学译丛》1984年第4期,第27页。
- [2]日本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背景之一就是企业界强烈要求增加政府行政指导的公开性、透明性,而美国也强烈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市场,调整经济结构,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如大店法,反垄断法等,使传统的日本政府与产业界合为一体的模式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为外商在日本提供更多的竞争机会。日本临时行政推进审议会于1992年发表的《日本公正、透明行政程序委员会报告》中指出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直接动因:“……我国的行政运作方面,仍因不依法律所定之程序处理申请或为处分,而多倾向于使用行政指导之方式或因处分所据之审查或处理的基准不够明确等等,不仅在国内受到批评,而且随着国际化进展之结果,各国对我国要求确保公正、透明的行政运作之呼声亦日益高涨。为因前述之要求,于个别行政领域中作修正尚有不足,实有必要以制定共通、明确的法律确保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以确保我国行政的信赖”。湛中乐:《日本行政程序法立法背景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 [4]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59页。
- [5]如王锡锌教授认为“最低限度的公正”之概念在于这样一种信念:某些程序要素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放弃的,否则不论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何,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论文还提出“最低限度的公正”的概念暗示了处理法律程序中公正与效率关系的一种新思路。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坚持程序首先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都应当体现“最低限度的公正”的要求。参见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公正”》,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 [6]共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通过比例代表制、多党体系、权力共享联盟、议会制和合作体系而实现未被代表的群体的政治整合。共识民主可以培育责任、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促进公共投资。在通过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给主权国家所带来的压力方面,共识民主被认为比多数主义民主具有更强的能力。参见[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编译,载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 [7]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 [8]转引自前引
- [4],第92页。
- [9]前引[7],第274页。
- 10参见翁岳生:《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1998年5月编,第9页。
- 11[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杨文忠译,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第79页。
- 12翁岳生:《论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载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90年版,第186页。
- 13前引12,第187页。
- 14前引12,第213-214页。
- 15参见江必新、周卫平编著:《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页。
- 16参见吴德星:《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 17参见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黄学贤:《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我国的选择》,载《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 18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 19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 20前引19,第139页。
- 21参见张剑寒:《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台湾行政院研发会编印,第68-71页。
- 22前引21,第41-62页。
- 23前引17姜明安文。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页。前引16吴德星文。
- 24前引19,第152页。
- 25林纪东:《行政程序法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功能》,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台湾行政院研发会编印,第17-18页。叶俊荣:《转型社会的程序立法》,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页。
- 26转引自前引17黄学贤文。
- 27参见薛刚凌:《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第137页。
- 28参见王万华:《2002年行政法年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 29参见杨小军:《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 30参见杨寅:《制定行政程序法面临的基本问题——兼评〈框架修改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 31参见姜明安:《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 32姜明安教授执笔的试拟稿完成于2002年9月,其论文《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刊登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 34参见[韩]金铁容:《韩国行政程序法》,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论文。
- 37参见《日本公正、透明之行政程序委员会报告》,载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 38只有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对公共行政机关相互间关系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行政程序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共行政机关在开展活动和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必须做到:1.尊重其他行政机关合法行使其职能;2.在行使自身职能时,权衡相关的总体利益,以及那些具体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的利益;3.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在行使自身职能时所开展活动的信息;4.在自身范围内,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为有效行使其职能所需的积极合作与帮助。
- 39参见应松年教授主持起草的专家建议稿。
- 40参见马怀德教授主持起草的专家建议稿。
- 41参见江必新法官主持起草的《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试拟稿)。
- 42德国学者认为,计划行为是指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计划是预先确定的目标及有关必要实现手段的主观设计,是有关安全、简便和迅速地实现预定结果的草案,是计划行为的结果。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0-181页。日本学者室井力先生认为,所谓行政计划是指为谋求行政计划化,规定应达到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顺序以及为实现目标所表示的必要手段的行政方针行为的总称。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3条对行政计划所下定义为:本法所指称行政计划,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
- 43从近年来关于行政规划的相关项目的名称也可以看出,如2005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2006年立项的司法部重点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延续使用了五十多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首次变成规划。对此一字之差的变化,有的学者提出“这一变化是耐人寻味的”。应松年:《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规划》,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还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字之差,传递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信号:凸显政府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更加注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把握和调控;政府职能转变迈出新步伐。参见宋雅芳:《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 44迄今,不仅不同学者提出了数种架构方案,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框架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意见稿)》在立法架构上也出现了很大变化。在行政立法研究组数次召开的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国际研讨会与国内研讨会上,与会者都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展开了激烈的争论。2004年11月23日,在北京运河苑举行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正式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会议上,与会代表再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争论。
- 45分析法国与美国对行政法所下的定义,不难看出两大法系对行政法的认识存在很大不同。在法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的全部过程在内。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在美国,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分为三部分:(1)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2)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要件;(3)对不法行政行为的补救。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 49参见姜明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说明》,第6-7页。
- 50参见马怀德教授主持行政程序法课题组研究报告:《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2005年3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