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行为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单元,它为犯罪概念提供基底,为犯罪论体系提供前置性条件。在我国传统的刑法学中,行为论严重地被忽视,甚至根本就没有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尤其是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以危害行为作为客观要件的内容,强调行为的危害性,而对行为本身的本体性要素则缺乏深入研究。随着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开始出现了从危害行为到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转变。本文采用学术史的方法,对这一转变过程作了描述。
关键词(KeyWords): 行为论;危害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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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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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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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参见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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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参见范德繁:《犯罪实行行为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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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269、273页。
- 70前引69,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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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参见[日]大谷实:《日本刑法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别》,黎宏译,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 73参见何荣功:《实行行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9页。
- 74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7-88页。
- 75参见[日]前田雅英:《现代社会与实质的犯罪论》,东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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