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苏联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的法学界在比较客观地评价1931~1937年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思想时指出,它在社会主义经济的组织管理的法律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核算制等法律问题的理论探索方面是作出了一定贡献的。但是,它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严重缺点。它完全吞并了民法,把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公民只看成是“劳动消费者”。在两卷本《经济法教程》中,只在最后一章以极有限的篇幅简略地论述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制度。金茨布尔格后来自己也承认,经济法学派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社会主义成分的法律关系问题时,对民事权利能力、个人所有权、继承权等问题的解决显然是不正确的。他说:“在苏联,把‘私人’解释为‘劳动的消费者’,是不正确的。这种理解不能容忍地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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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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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2) 金茨布尔格著《关于经济法的问题》,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6年第10期。
- (13) 维辛斯基著《反马克思主义的法的理论》,载1937年4月9日《真理报》。
- (14) 参看该书第一章第八节:对暗害“理论”的揭露以及对苏联民法著作中各种反马克思主义错误观点的批判。
- (15) 参看塔吉沃相著《苏联法律体系的某些问题》,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6年第8期。稍后,三十年代的经济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劫后余生的金茨布尔格也在《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6年第10期上发表了题为《关于经济法的问题》的文章,提出必须重新看待关于1930年~1936年的经济法学派的结论。
- (16) 参看巴甫洛夫著《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报告提纲),1958年莫斯科版。
- (17) 参看(15) 注。
- (18) 杰尼索夫和别恩什捷英合着《民事立法纲要和经济法》,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9年第5期。
- (19) 参看拉普捷夫著《论苏维埃经济法》,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9年第4期。
- (20) 参看马穆托夫著《为共产主义建设服务的经济法》,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9年第5期。
- (21) 参看安季莫诺夫、勃拉图西、根金、约菲、切列巴辛著《对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载1959年3月8日《消息报》。
- (22) 见1961年12月9日《真理报》所载波利扬斯基对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草案的说明报告。
- (23) 参看勃拉图西著《苏联民法的对象和体系》,法律书籍出版社1963年莫斯科版。
- (24) 参看拉普捷夫著《苏联的经济立法》,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72年第12期,译文载《苏联经济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4页。
- (25) 马穆托夫著《完善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基辅1982年俄文版,第179页。
- (26) 勃拉图西著《论经济立法系统化的途径》,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75年第9期,译文载《苏联经济法论文选》,第95-108页。
- (27) 参看格里巴诺夫、约菲合著《发展经济立法的途径》,原载《法学》杂志1975年第6期,译文载《苏联经济法论文选》,第120-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