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监解释》中对新证据作出了新的界定,根据新确立的标准,只要是原审中提出的能够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就可以进入新证据的行列,即便当事人在原审中因逾期举证且存在过错已被失权。新的标准实际上已悄悄地改变了《证据规定》确立的新证据的构成要件。鉴于再审是最后的审判,再审中新证据的标准会对法官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如何把握新证据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行这一标准将会使对新证据的解读回到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通知》对新证据做了不同的界定,相比之下,《审监解释》中的界定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关键词(KeyWords): 审监解释;新证据;举证期限;费用制裁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问题的调研”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李浩;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 [5]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 [6]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 [7][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
- [9][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0页。
- 10[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页。
- 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80页。
- 13诉讼中案件事实是既往性事实,它们发生在诉讼前,与之相关的证据一般也形成于诉讼前,所以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应当是非常例外的情形。不过,即使这种情形相当少,肯定也不止这一种情况,对其他属于新出现证据的情形,《审监解释》并未规定,但在笔者看来,只要在性质上确实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也应当把它作为再审中的新证据看待。
- 15唐德华:《民事诉讼法修改情况介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民事诉讼法讲座》,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 16举证期限制度的设立,不仅影响到证据资料的提出,也影响到诉讼请求的提出,因为按照《证据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均需要在举证期限制度届满前提出。
- 18之所以是很可能会失权而不是一定失权,是由于按照《证据规定》,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即便不属于新证据,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该证据仍然不会被失权。不过,由于《证据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即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法院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再加上证据失权对对方当事人明显有利,对方当事人一般不会同意质证,所以逾期提交证据材料失权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 19参见前引[10],第466页。
- 22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和法律调整》课题组在《证据规定》实施五年之际,对《规定》实施情况在北京、上海、辽宁、河南等11个省市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研活动,调研的对象为法官和当事人,在问及举证期限时,50.07%的法官认为亟待改革。参见纪格非、刘佳洁:《〈民事证据规定〉实施效果的实证考察与分析》,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10期。
- 24关于该案例的详细分析,参见李浩:《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
- 2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版)2007年第15期。
- 28孙祥壮:《关于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与对待》,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日第5版。
- 29[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 3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疑难百案再审实录一书的书名为《最后的裁判》,“最后裁判”一词未必精确,但的确能够形象地说明再审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 34在《审监解释》征求意见时,有的法院认为,第10条第2款关于视为新证据的规定,是一种只考虑证据本身的客观性,而彻底放任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的主观标准。这种规定不仅与本条解释中的其它内容不协调,而且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初步建立的举证期限制度相矛盾,如果本规定适用于再审,证据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二审,则案件无法处理,属于诉讼法上的倒退。但也有的法院不同意这种看法。参见前引13,第82页。
- 35在德国,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实行失权是服务于程序加速的目的,由于防止诉讼迟延也是宪法所保障的法定听审权的内容,所以对民诉法规定失权措施本身并不违宪。但是,如果法院过分强调程序加速,将本应当进入诉讼的逾期提出的资料排除,使法院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就会在宪法抗告中被撤销。参见[德]埃克哈德.舒曼:《基本法对民事裁判权的影响》,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221页。
- 36前引11,第157页。
- 37根据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有四种:解释、规定、批复、决定,“通知”本身并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但它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做出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再解释,同样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所以在效力上,与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相同。
- 38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请参见:《一老妇因失信导致败诉》,载《法制日报》2003年8月23日第3版。
- 39从我国的审判实务看,对此种情形都会认为当事人逾期举证存在重大过失,第二审法院不会再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就此而言,我国的做法比德国更为严厉,德国《民事诉讼法》允许被告在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的两周的不变期间内提出申诉,而一旦提出申诉,程序就恢复到缺席判决发生前的状态。受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程序恢复时向法院提交原先因缺席而未提交的证据,德国学者将这种情形称为当事人可以通过“逃入缺席判决”来逃避迟延提出的失权后果。参见前引[10],第470页。
- 42《审监解释》与《举证时限通知》对新证据作出了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解释,可能同起草司法解释的部门不同有关,《审监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起草的,而《举证时限通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一庭起草的。
- 4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 46前引11,第155页。
- 47参见刘敏:《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宪法化》,载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