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是指设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呈现的总体风格。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关系到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设计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依功能取向不同,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可分为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两种理想类型,分别具有与其模式相适应的行政诉讼程序构造特点,但不存在绝对意义的理想模型,其价值在于为我们认识行政诉讼程序构造提供了分析工具。我国行政诉讼应定位为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同时兼顾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具有宪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基础。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为我国行政诉讼扩大受案范围、放松原告资格限制、增设公益诉讼类型、准确定位行政诉判关系提供了理论空间,也为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价值指导。
关键词(KeyWords): 模式;行政诉讼功能;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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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邓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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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李述一、姚休:《当代新观念要览》,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6页。
- [2]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 [3]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447页。
- [4]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本部分由童之伟撰写。
- [5]参见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 [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 [7]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
- [8]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8页。
- [9]德国的行政诉讼事实上具有监督行政权的重要功能的论述,参见前引[8]。
- 10[法]狄骥:《宪法论———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6-217页。
- 11[法]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 12前引10,第142-143页。
- 1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997年第2次印刷,第668-669页。
- 14孔繁华:《行政诉讼性质研究》,武汉大学2006级博士论文。
- 1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页。
- 16张坤世、欧爱民:《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特点———兼与我国相关制度比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52-53页。
- 17有学者认为,“自古迄今,中外行政诉讼制度原则上均为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仅仅是作为一种非常特殊、例外的情形存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恐怕也还会是如此。换言之,客观诉讼在逻辑上虽然可以与主观诉讼并立,但其实际作用或重要性却远远不及主观诉讼。另外,或许并非不重要的是,诉讼的基本问题无非是原告得通过诉讼为何种请求,对于原告的请求法院得作出何种裁判,这一基本问题决定了诉讼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制度设置”。参见赵清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持该论者观点在学界也不少。尽管如此,随着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也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开始关注行政客观诉讼的研究,并提出行政诉讼客观化是行政诉讼的世界发展趋势。如欧鸸父的《借鉴与建构:行政诉讼客观化对中国的启示》(《求索》,2004年第8期)一文认为,行政诉讼客观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所谓行政诉讼客观化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途径使传统偏重保护个人利益的行政诉讼制度亦兼及公共利益的维护。从理想的角度而言,“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这在理论上表现为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统一体。建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客观诉讼制度,是从制度上改进、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方向”。参见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5期。但是,该论者也仅是现象的诠释,并没有从理论上论证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统一体,更没有揭示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在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中的位序关系。
- 18笔者曾经在论证维持判决存在的合理性时,就提出过行政诉讼呈现客观诉讼模式是其理论基础,并对我国行政诉讼选择客观诉讼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初步论证。参见邓刚宏:《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显然,上述拙文的论证尚需完善,本文是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修炼。
- 20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
- 21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不同意见具体可以参见郑文:《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几个问题的见解》,载《法制日报》1989年2月3日。
- 2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 24邓刚宏:《行政诉讼依诉请择判原则之局限性———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的可行性分析》,载《法学》2008年第9期。
- 25参见前引14。
- 26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页,本部分由刘宗德、彭凤至撰写。
- 27[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 28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两面说”(即人民法院与原告以及行政主体与人民法院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与“三面说”(除了“两面说”所包含的两对关系,还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本文赞同“两面说”,三面说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基本理论,而且对行政诉讼的进行是有害的。参见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修订版,第37页。
- 29胡肖华、江国华:《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 30前引29。
- 31前引18邓刚宏文。
- 32前引24。
- 33蔡志方:《行政救济新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08页。
- 34前引33。
- 3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 36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30页。
- 37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依诉请择判原则与行政诉讼原理以及审判实践具有内在的矛盾,忽视了行政诉讼性质、审理对象、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以及现代行政审判的发展趋势。行政审判在处理诉判关系时,应当从“依诉择判”转换为“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是对依诉请择判原则的“扬弃”,是辩证的肯定与否定,契合了行政诉讼原理的内在逻辑,厘清了适用行政判决类型的界限,体现了行政审判权的司法秉性,适应了行政审判发展的现实需要。参见前引24。
- 38[日]美浓部达吉:《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