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了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的核心概念,但这种核心地位从法律角度看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学术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示的各项国际法法源入手,分析"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准确把握其法律意涵的正确途径。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可持续发展"概念能够通过多边环境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接纳取得一定的规范意义,但就司法判例和学说的现状看,其距离成为国际习惯规则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总体上看,"可持续发展"是统摄性的"环境政治伦理"概念,目前还主要属于所谓"软法"的范畴。
关键词(KeyWords): 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可持续发展;法源分析;国际法院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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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邓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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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Birnie and Boyle,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nvironment,2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pp.122-124.
- [2]Fitzmaurice,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s a Special Field,NYIL25,1994,pp.181-224.
- [3]如历史上著名的1895年美国-墨西哥“里奥格兰德河河水分配问题案”、1941年美国-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等都属于此等情况。
- [4][德]沃尔夫刚.魏智通:《国际法》,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63-565页。
- [5]历史上的“哈蒙主义”,因19世纪末美国司法部长哈蒙而得名。1895年,美国与墨西哥因里奥格兰德河河水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墨西哥政府向美国提出抗议,指责美国从河流中过量取水,使下游墨西哥获得的水量减少并使墨西哥农民遭受损失。哈蒙在提供给美国国务院的意见中称,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先例没有使美国在使用自己的领土时承担顾及别国利益的义务,因此墨西哥没有任何权利提出抗议,是否考虑墨西哥的要求对美国来说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参见,Official Opinion of the Attorney-General ofthe United States,Bd XXI(1898)281。
- [7][法]亚力山大.基思:《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 [8]关于国际法中“软法”现象的讨论,参见万霞:《国际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载《外交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94-100页。
- [9]前引[4],第595页。
- 11前引[4],第594页。
- 12[美]T.伯根索尔、墨菲:《国际公法》,黎作恒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 13J.L.Brierly,The Law of N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Oxford,1963,pp.56-68.
- 14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9-15页。
- 15《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国际法院判决除对本案及本案当事方外无拘束力。”参见,国际法院网站资料http://www.icj-cij.org。
- 16《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参见,国际法院网站资料http://www.icj-cij.org。
- 17用卫拉曼特雷(Weeramantry)法官的话说,本案出自于一项以发展作为其目标而又因关于环境考虑的争论而被停止的条约,因此它为“可持续发展”概念的适用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参见,盖巴契科夫-拉基玛洛水坝工程案(the Gabcikovo-Nagymaros Case),国际法院网站资料http://www.icj-cij.org。
- 181994年《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数据http://www.wto.org。
- 19盖巴契科夫-拉基玛洛水坝工程案。参见,国际法院网站资料http://www.icj-cij.org。
- 20前引19。
- 21前引19,参见卫拉曼特雷法官异议意见。
- 22前引19,参见判决意见书。
- 23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有拘束力,不具有先例效果,但实践中为保证司法连续性,国际法院往往会尊重以往的判决——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判决通常可能具有实际上的先例效果。同时,由于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具有“世界法院”的权威地位,它的判决往往被其它国际法庭援引,作为对国际法的权威说明。
- 24国际法院在判决书称:“通观历史,人类由于经济的或在其它的原因一直不断地干扰自然。人类在过去从事这种干扰时从不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由于新的科学知识和日益认识到以欠考虑和未减缓的速度从事这种干扰对人类——当代人及其后代——所带来的危险,在过去20年里,一大批文件制定了新的规范和标准。不仅当考虑新的活动时,而且在继续进行已开始的活动时,各国都必须考虑新规范并对新标准给予足够重视。可持续发展概念充分表达了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需要。……对本案而言,双方都应重新审视盖巴契科夫电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它们必须为多瑙河故道和该河两岸支流所释放的水量找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参见,国际法院网站资料http://www.icj-cij.org。
- 25M.Bos,A Methodology of International Law,North-Holland,1984,pp.68-75.
- 26[前苏联]童金:《国际法》,邵天任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2-53页。
- 27H.Lauterpacht,International Law:Collected Papers,Vol.I,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p.69;Bin Cheng,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as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Tribunals,Cambridge:Grotius,1987,pp.163-180;Virally,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in Sorensen(ed.),Manual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St.Martin s Press,New York,1968,pp.144-148.
- 28[英]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汪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1-43页。
- 29[英]T.希利尔:《国际公法原理》,曲波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7页。
- 30[美]H.凯尔逊:《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256页。常设国际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the LotusCase)的判决中也曾明确表达过这一原则,法院称:“凡无特别限制或禁止时,国家即得任意为其所为。”参见,国际法院网站资料ht-tp://www.icj-cij.org。
- 31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与环境争端有关的案件都涉及到“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例如常设国际法院1927审理的乔佐工厂案(theChorzow Factory Case)、1937年的默兹河水分道(Case of the Diversion of Water from the Meuse),国际法院1950审理的西南非洲国际地位案(International Status of South-West Africa Case)等常被认为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可能示例。但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从未明示援引《规约》第38条的“一般法律原则”,只在法官的个别意见或异议意见中或有提及。参见,丘宏达主编:《现代国际法》,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77-78页。参见,http://www.icj-cij.org。
- 32Shabtai Rosenne,Practice and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Law,Oceana Publications Inc.,London,1984,pp.17-19.
- 34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数据:http://www.wto.org。
- 35[德]A.E.波尔:《盖巴契科夫-拉基玛洛水坝工程:旧瓶中的新法》,载《国际环境法年鉴》卷8(1997年),第13-18页。
- 36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除特殊事项外(预决算、内部事项、选举等),联合国大会决议不具法律拘束力,而只具有建议性质。参见,秦娅:《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164-180页。
- 37C.Parry,The Source and Evid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Manchester,1965,p.21.
- 38Jan Klabbers,the Redundancy of Soft Law,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65,1996,Kluwer Law International,pp.167-182.
- 391996年国际法院“关于核武器的使用和威胁是否合法的咨询意见”案。http://www.icj-cij.org。
- 40Karol Wolfke,Custom in Present International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Dordrecht,1993,pp.151-154.
- 41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 42王曦:《论现代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载《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卷1),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86页。
- 43那力:《国际环境法》,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