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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危险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在现代侵权法中,与过错责任并列成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由于传统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单一归责原则,导致针对危险责任采取了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调整模式,此种立法日益加重了侵权法与现实生活的张力。由于危险责任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常态责任形态,并且各种新型风险日益增多,针对危险责任应当采取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为了避免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弊端,应对其构成要件作进一步的限定,并辅之以必要的列举。基于危险责任,同样应当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原则上不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以及风险自担。

关键词(KeyWords): 危险责任;一般条款;单行立法模式;特殊危险;危险实现;最高限额;免责事由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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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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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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