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关键词(KeyWords): 已确认事实;既判力;预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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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江伟;常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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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 [2]该学者认为,否定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这与“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可以彼此兼容,其更加符合我国民众普遍的公正观念,同时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的发展趋势。参见翁晓斌:《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 [3]叶自强:《论司法认知》,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 [4]参见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第1版,第31页。
- [5][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98年版,第559页。
- [6]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 [7]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 [8]在诉因相同的前后诉中,对于在第一个诉讼中已经被确定的争点,当事人在第二个诉讼中不能再行争议,此为“直接禁反言”规则的明确要求;在诉因不同的情况下,禁止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事实或法律争点再行争议的规则通常被称为“间接禁反言”规则。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 [9]Southern Pac.R.Co.v.United States,168U.S.1,48-49,18S.Ct.18,27,42L.ed.355,377(1897).
- 10“民事证据规定将预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来看待,而不是采用英美法国家那种采用司法认知的形式,但实质并无二致。”参见毕玉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 11参见顾登来:《论预决事实在后案审理中的作用》,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 12参见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24页。
- 13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 14参加邵明:《诉讼中的免证事实》,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 15参见蔡彦敏:《正当法律程序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页。
- 17也有学者认为,准许撤诉的裁定终局地解决了程序事项,有既判力。参见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页。
- 18参见许少波:《论民事裁定的既判力》,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 19《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 20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册),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5页。
- 21前引20,第886页。
- 22参见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和处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