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依据其是根据事物本身论理还是根据一定目的而建立,可分为范畴论和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是范畴论还是目的论,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原点问题。要解决形式与实质犯罪论这一新的刑法学派之争,必须联系犯罪论体系的范畴论与目的论予以考察。现代刑法提倡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同时,由于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要求,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它要求由以往形式判断转向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这种基于实质可罚性把握的犯罪论体系即为实质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范畴论;目的论;形式犯罪论;实质犯罪论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实质的犯罪论”(项目编号:07BFX05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刘艳红;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编:《犯罪理论体系研究》讨论稿(第一卷),2003年11月山东大学“犯罪理论体系”国际研讨会文件。
- ②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 ③[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 ④前引②,第73页。
- ⑤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的基础一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37—43页。
- ⑥前引⑤,第84—89页;另见[日]前田雅英:《现代社会と实质的犯罪论》,东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50页。
- ⑦参见阮齐林:《新刑法提出的新问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 ⑧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 ⑨[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页。
- ⑩前引③,第71—72页。
- (11)前引③,第73、74页。
- (12)前引③,第72页。
- (13)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版,第53-66页。
- (14)[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 (15)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 (16)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页;另见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76页。
- (17)前引(15),第68页。
- (18)前引(16)洪福增书,序言第1页。
- (19)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71页。
- (20)参见[日]大蟓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 (21)前引(19),第176页。
- (22)前引(16)洪福增书,第2-3页。
- (23)前引(20),第108页。
- (24)[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王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 (25)前引(24),第6页。
- (26)前引(16)洪福增书,第3页。
- (27)前引(16)洪福增书,第10页。
- (28)参见[日]小野清一郎:《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 (29)林山田:《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78页。
- (30)[日]大塚仁:《人格的刑法学の构想》,《法学教室》1990年第2期。
- (31)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9年版,第228-229页。
- (32)前引(20),第108页。
- (33)参见[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第3版,第96-101页。
- (34)前引③,第74页。
- (3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 (36)Karl Binding,Handbuch das Strafrecht,Band I,1885,s.353ff.
- (37)Von.List,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6,1886,s.663;Zeitschfift far die 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6,1888,s.134ff.
- (38)前引⑨,第315页。
- (39)前引(35),第134页。
- (40)前引⑨,第314页。
- (41)Honig,Einwilligung,s.94.Vgl.Günter Jokob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2.Aufl.,Berlin 1993,s.40.
- (42)Otto,Rechtsgutsbegriff trod Deliktstatbestand,in:Mttller-Dietz:Strafrechtsdogmatik und Kriminalpolitik,1977,s.1.
- (43)陈志龙:《法益与刑事立法》,台湾高尚印刷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30页。
- (44)前引⑨,第315-316页。
- (45)Grünbut,Frank-Festgabe,Band I,s.lff;Schwinge Teleologische Begriffsbildung s.27;et al.
- (46)林山田:《刑法特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4页。
- (47)前引(35),第287页。
- (48)前引(35),第82页。
- (49)前引(35),第95页。
- (50)前引(14),第110页。
- (51)前引(14),第86—87页。
- (52)刘艳红:《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载《法学》2007年第4期。
- (53)刘艳红:载《论货币犯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 (54)该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55)刘艳红:《转化型抢劫罪主体条件的实质解释——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 (56)参见刘艳红:《刑法目的与犯罪论的实质化——“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机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 (57)周光权:《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 (58)前引⑨,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