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无力为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提供有用的启示和指导,这种理论的前提缺乏经验基础,论证也出现了自相矛盾,并且由于忽略了司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权力运作而从总体上误解了司法过程所追求的现实目标。当法官从实在法范围内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时,应当求助于社会科学的论证,而不是道德哲学的论证,后者无力为法律疑难问题提供决策方案,充其量也只能够大致满足公众寻找正当性依据的心理需求。
关键词(KeyWords):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哈贝马斯;理性交流理论;王斌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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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桑本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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