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与现行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相比较,中国新近颁布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贯彻了公平税负、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原则,体现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和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鼓励产业和技术升级、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调控作用,以及加强对各种避税行为的控制防范等特点,但也存在着若干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反避税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BFX047);;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3SFB2006)资助
作者(Author): 廖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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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安体富等:《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载《税务研究》2005年第3期。
-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2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第009号,第5项。
-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4条。
-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6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8条。
- [5]《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
-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12、13、15和第18条规定。
-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和第26条第1款第2项与第3项规定。
- [8]有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内容。
- [9]参见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的说明》。
-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
- 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
- 13参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 14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款。
- 17SeeOECD,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2000,Paragraph3of Article4;UN,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2001,Paragraph3of Article4.selected and edited by Kees van Raad,Fourth edition,2004,International Tax Center Leiden,pp.356-357.
-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
- 19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章规定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章规定的境外税额扣除制度,都属于适用于同一纳税人的直接抵免制度。
- 20在中日、中美、中英和中国与新加坡等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均有此类有关股息所得的间接税收抵免待遇的条款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
- 2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941-942页。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44条。
- 23参见[美]维克多.瑟仁伊:《比较税法》,丁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195页。
- 24SeeOECD,Commentaries on the Aticles of the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Commentary on Article1,Paragraph23,Condensed Version,July2005,p.64.
- 25目前各国税法上管制资本弱化避税行为采用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方式是运用诸如实质优于形式和正常交易原则等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管制,另一种方式就是采用所谓的固定比例法,规定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债务与资本比例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有关这两种方法各自的优弊得失评价,参见廖益新、陈红彦:《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1期。
- 2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98页。
- 27例如,在国际税收协定中“enterprise”一语用于指从事任何营业活动。OECD,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Article3,Paragraph1(c),Commentary on Article3,Paragraph4,Condensed Version,July2005,p.72.
- 28SeeHugh J.Ault,Comparative Income Taxation:A Structural Analysi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p.289.
- 29《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7条第3款和《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7条注释中都明确规定和说明了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数额时不应扣除,除非是偿还总机构为常设机构代垫支付给他人的贷款利息,就是基于这个原理。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9页。
- 30SeeHugh J.Ault,Comparative Income Taxation:A Structural Analysi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p.311.
- 3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 32SeeOECD,Commentaries on the Articles of the Model Tax Convention,Commentary on Article1,Paragraph9.5,Model Tax Convention onIncome and on Capital,condensed version,July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