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为罗马法所开辟,该路径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侵权行为之债有其独特性,发挥着缓解、调整和保护复杂社会关系的价值功用。债在我国有其存在的社会法律和思想文化基础,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基宽广厚实、安全可靠、科学合理,并可不断拓展和加载新的容量,有利于中国民法法典化。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不是赔偿损失的狭路窄道,而是坚实广阔的光明大道,可以承载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和条件、各类侵权行为及责任方式、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和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等内容。
关键词(KeyWords): 侵权行为;债编;立法路径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明锁;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90页。
- [2]参见《法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 [3]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 [4]参见《瑞士债法典》,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5]参见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 [6]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0页。
- [7]佟柔先生主编的《民法原理》于1983年出版后,根据社会发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1986年出版了第1版修订本,1987年出版了第2版修订本。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和1987年版。
- [8]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1—537页。
- [9]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26页。
- 10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 11参见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朱启超:《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08页。
- 12在罗马法中,侵权行为的范围很广,包括盗窃、抢窃、杀害、殴打、诬蔑、诽谤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伤人等各种侵害行为。
- 13参见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42页。
- 14魏振瀛主编的《民法》中,前几编分别是以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人身权命名的,最后一编行为侵权行为,明显是不合逻辑的。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 15参见杨立新:《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争论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 16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57页。就《中国民法》与为同一主编的《民法原理》一书的观点相比,出入太大,对侵权行为问题的看法显然是存在矛盾的。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在此不作探讨。
- 17理论中通常把债和继承制度直接界定为财产权制度是不妥当的。因为民商主体人身利益的流转也是由继承和债的制度来担当的。古代法律中,人身权方面的利益如荣誉、身份都是可以继承的;在现代法律中,商号等人身利益也是可以继承和通过债的制度予以转让的。同时,将知识产权制度直接定为财产权制度也是可质疑并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因为知识产权内容中都认为包含着人身权的内容。这是民商法理论中一个难解的矛盾。
- 18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第9条规定,自由民的遗失物被人出卖时,卖者为窃贼,被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第56条规定:“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已播种之田,则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 19这是基本的对诉讼的分类。一切对物的诉讼都是为了追回其物的,至于对人的诉讼,其根据契约发生的,也几乎都是以追回其物为标的。有的诉讼为了取得一定金额,同时要求追回其物,此为混合诉讼。
- 20这些具体的诉及其特点,归纳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第四卷。
- 21《德国民法典》规定根据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对地上权准用(第1017条),对地役权准用(第1027条)。其第1133条规定,因土地毁损致抵:权的担保受危害时,债权人得规定适当期间要求所有人排除危害。第1134条规定,如所有人或第三人以有毁损土地而可能危害抵:权担保的方式侵扰土地,债权人得提出请求停止之诉;第1227条规定,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对质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根据所有权所生的请求权的规定。
- 22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 23参见赵秉志总编:《澳门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24参见《越南民法典》,米良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25法律规定的公力救济方式,主要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刑罚措施;行政法中规定的各种处罚措施;民法中规定的各种民事救济措施,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规定外的救济方式,则有社会道德、团体规约和戒律等。
- 26《唐律疏议》第二十六卷杂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85—486页。
- 27在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是否与忽视债的价值功用有关乃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 28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朱启超《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95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中,侵权行为法被独立为一本;最为突出和明显的体现是将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草案中的独立一编。
-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69页。
-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4页。
-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3页。
- 32参见前引11,第408页。
- 33参见前引[1],第158页。
- 34参见前引23。
- 35参见前引22。
- 36在上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中,除消除危险外,实际上都存在着赔偿损失的问题。消除危险有时也会有现实损失的存在。因此人为地把停止侵害等列为物权保护方法,把赔偿损失列为债权的保护方法,实在没有必要。
- 37如第73条、74条、75条分别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冻结、没收。第80条、81条、82条分别规定了对土地、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收益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经营权作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 38参见王明锁:《罗马法体系的沿革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
- 39参见王明锁:《论中国民法法典化》,载《法学研究》1995年(增总)第1期。
- 40几次修订合同法时,本来有机会和有能力搞成债编的,但主要由于理论上对债的观念的不同认识而丧失了几次好机会,这次修订侵权行为法将又是一次使中国民法真正法典化的良机。
- 41笔者所主张的人身权编,是包括婚姻家庭法内容的。参见王明锁:《人身权制度和中国民商法法典化》,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