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从战国时的《法经》到清代的《大清律》,两千多年的封建法系虽沿袭不绝,但始终以刑法和行政法为主要内容,而从未出现过独立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自然经济,不发达的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闭僵化的宗法社会结构。但是中华古国依然有它特有的民事纠纷,以及传统的调整平衡措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应是中国法制史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历史资料缺乏,给研究造成了一定困难。唯有清代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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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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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③ 《牧令书辑要·治讼》。
- ③ 《入幕须知》卷二。
- ①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② 《清会典·现审处》。
- ③ 《大清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 ④ 《皇朝经世文编》,(清)贺长龄编,魏源辑,道光六年刊本,卷五十八,张海珊:《聚民论》。
- ⑤ 《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五《安徽合肥风俗志》。
- ⑥ 《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彝陵分谱·家范》。
- ⑦ 《光绪永定邵氏宗谱·祠规》。
- ⑧ 《中华全国风俗志·安徽合肥风俗志》。
- ⑨ 古时“法”与“刑”概念不分,“家法”又指家里的刑罚,如笞、杖、罚跪,有时也把家里自备的刑具称作“家法”。
- ⑩ 《中华全国风俗志·安徽合肥风俗志》。
- ① 《大清律·刑律·诉讼》。
- ② 乡约除了指乡里共同制定的规约外,还指奉命在乡中管事的人。《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长严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乡约。”
- ③ 《中华全国风俗志·湖北武昌东乡乡里制度》。
- ④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 ⑤ 《大清律·刑律·诉讼》,“越诉”条例。
- ① 《大清律·刑律·诉讼》,“军民约会诃讼”条例:旗人与民人的“一切田土户婚债负细事赴本州县呈控审理,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录供加看,将案内要犯审解该厅发落。”
- ②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0页。
- ③ 《大清律·户律·田宅》。
- ④ 道光十一年《户部则例》,卷十,《盗卖盗耕》。
- ⑤ 同③
- ⑥ 同③
- ⑦ 道光十一年《户都则例》,卷十,《重复典卖》。
- ⑧ 道光十一年《户部则例》,卷十,《撤佃条款》。
- ⑨ 《大清律·户律·钱债》。
- ① 《大清律·户律·田宅》。
- ② 道光十一年《户部则例》,卷十,《撤佃条款》。
- ③ 同①
- ④ 咸丰三年《户部则例》,卷十,《违禁置卖》。
- ⑤ 光绪年户部编《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同治四年《户部则例》。
- ⑥ 《大清律·户律·钱债》。
- ⑦ 《大清律·户律·田宅》。
- ⑧ 《大清律·户律·田宅》,“盗卖田宅”条铡: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子孙投献捏卖祖坟山地、家奴盗卖主人田产至五十亩,俱“发边远充军”。
- ⑨ 《大清律·户律·婚姻》。
- ⑩ 《大清律·户律·钱债》,“费用受寄财产”条例。
- ① 《大清律·户律·婚姻》。
- ② 《大清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
- ③ 同上。
- ④ 《大清律·户律·田宅》,“盗卖田宅”条例。
- ⑤ 《大清律·名例·十恶》,“不孝”小注:凡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奉养有缺、居祖父母、父母丧不举哀等行为为“不孝”。
- ⑥ 《大清律·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条例:“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屦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实发烟瘴地方充军。”
- ⑦ 《大清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条例,此条因袭明律,清代定一条例:“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 ⑧ 《大清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条。
- ⑨ 《大清律·户律·婚姻》,“出妻”条。
- ⑩ 《大清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条例。
- ① 《牧令书辑要》,卷七,叶镇:《作吏要言》:“掌嘴乃法外之刑,较笞杖稍轻”。
- ② 《牧令书》道光戊申秋镌,西仪堂梓行,卷十七,汪辉祖:《治讼》。
- ③ 《牧令书》卷十八,王元曦:《禁滥准词讼》。
- ④ 同上.
- ⑤ 《大清律·刑律·诉讼》。
- ⑥ 《牧令书》卷十七,裕谦:《戒讼说》:“妇女出头最为恶俗,大干例禁,有 家声,里党相嘲,宗族不齿,上辱祖父,下累子孙,更宜切戒”。
- ① 《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诉讼》.
- ② 《儒林外史》第六回。
- ③ 《樊山判牍》卷四。
-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6年版笫1卷,第178页。
- ① 《后汉书·吴佑传》。
- ② 《宋史·陆九渊传》。
- ③ ④ 《吴中判牍》。
- ⑤ 陆陇其,字稼书,浙江平胡人,康熙九年进士,十四年授江南嘉定知县、二十二年授直隶灵寿知县,二十九年授四川道监察御使,卒于康熙三十一年。雍正三年,立为“从祀诸儒”,乾隆元年,特諡“清献”,加赠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
- ⑥ 《清史稿·陆陇其传》。
- ⑦ 《佐治药言·省事》,佚名附注。
- ⑧ 袁守定,字易齐,江西丰城人,雍正年间进士,官至礼部祠祭司主事。
- ⑨ 《收令书》卷十七,袁守定:《听讼》。
- ⑩ 同上。
- ① 《清史稿·陆陇其传》。
-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58,陈宏谍:《寄杨扑园景素书》。道光六年刊本。
- ① 《孙氏家乘》。
- ② 《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听讼》。
- ③ 《退座公犊文字·明谕渠长等息争讼而勤本业示》,同治元年刊本。
- ④ 《牧令书》卷十七,汪辉祖:《治讼》。
- ① 《入幕须知五种·幕学举要·总论》,光绪壬辰十八年浙江书局刻。
- ① 《论语·为政》。
- ② 《论语·颜渊》。
- ③ 《牧令书·治原·治民》。
- ④ 《牧令书辑要》卷七,《作吏要言》。
- ⑤ 《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听讼》。
- ⑥ 《清圣祖实录》,康熙九年冬十月乙酉朔。
- ⑦ “顺治六谕”的内容是:一、孝顺父母,二、恭敬长上,三、和睦乡里,四、教训子弟,五、各安生理,六无作非为。
- ⑧ 《清圣祖实录》,康熙九年冬十月乙酉朔。
- ① 《福惠全书》,卷二十三,《奖举善恶》。
- ② 《福惠全书》,卷二十五,《置善恶薄》。
- ③ 《福惠全书》,卷二十五,《置善恶薄》。
- ④ 《大清世宗宪皇帝圣训·厚风俗》。
- ⑤ 《牧令书》,卷十六,陈宏谋:《广化诲》。
- ⑥ 《牧令书》,卷十六,除宏谋:《广化诲》。
- ⑦ 《牧令书》,卷十七,汪辉祖:《治讼》。
- ⑧ 《入幕须知五种·学治臆说》。
- ① 裕谦,嘉庆二十二年进士,道光六年为湖北荆州知府,后任江苏按察使、布政使、巡抚、两江总督,道光二十一年与英人在镇海战败,投池身死。
- ② ③ 裕谦:《勉益斋偶存稿》卷一《戒讼说》。
- ④ 《勉益斋偶存稿》卷四《饬发戒讼说檄》。
- ① 《大清律·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条例。
- ② 《大清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条,乾隆四十二年例。
- ① 《礼记·礼运》:“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
- ② 《新编樊山批、公、判牍精华》,卷三。
- ① ② 《诸暨谕民纪要》,卷三。
- ③ 《陆稼书判牍》
- ④ 《樊山判牍》,卷三。
- ⑤ 《袁子才判牍,兄弟争产之妙批》。
- ① 《陆稼书判牍·兄弟争产之妙判》。
- ② 《牧令书》,卷十七,汪辉祖:《治讼》。
- ③ 同上。
- ④ 《学治臆说》,见许乃普辑《宦海指南五种》,光绪十二年九月荣录堂重刻本。
- ⑤ 《牧令书》,卷十七,袁守定:《听讼》。
- ⑥ 同上。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4年版第25卷第893-894页。
- ②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78页。
-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94页。
-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7页。
- ③ 《张文襄公全集》卷69,《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
- ④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1950年解放社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