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日刑法学中,行为论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角度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作为行为论的犯罪论,由于行为论被包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性地位,从而导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日本的犯罪论则是作为行为属性论的犯罪论,虽然犯罪论与行为论相互分离,但是,由于现存的行为论难以实现它本应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的机能,从而导致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低下。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中日两国刑法理论具有相通性,本文从中日犯罪论体系互补的立场出发,尝试对两国的行为论以及犯罪论体系进行重构。
关键词(KeyWords): 行为论;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理论(2004QN024)课题的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王充;
Email:
上一篇: 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
下一篇: 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