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其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在如下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应废弃“物权法定原则”;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
关键词(KeyWords): 物权法草案;宪法;物权法定;野生动物;国有化;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动产浮动抵押;应收帐款;债权让与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梁慧星;
Email:
上一篇: 论协商民主——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说起
下一篇: 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