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综观世界各国关于公诉权的规定可以发现,公诉权本身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公诉权的行使必然对被追诉人以及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甚至包括检察机关本身产生一定的制约。因此公诉权的行使应当十分慎重。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提起公诉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应当具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设置有效的控制程序。
关键词(KeyWords): 公诉权;证据;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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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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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8页。
- [2]前引[1],第488页。
- [3]前引[1],第520-522页。
- [4]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9-161条。
- [5]参见前引[1],第488页。
- [6]与国家追诉主义相对的是私人追诉主义和民众追诉主义。私人追诉主义又有由被害人实施私人追诉的被害人追诉主义(德国)和由警察作为私人进行追诉的私人追诉主义(英国);民众追诉主义是指由大陪审团进行起诉的制度。
- [7]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金光旭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176页;〔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卞建林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27页。
- [8]按照德国学者的解释,不起诉处分可以基于四种理由作出:一是基于诉讼程序之原因,如时效消灭;二是基于实体法之原因,如发现该行为并不违法;三是基于事实之原因,如不能证明被告人犯该罪;四是基于便宜原则之原因,如微罪不举。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裁决并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可以随时对已经作出不起诉裁决的案件进行侦查。——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2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364页。
- [9]参见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4-753页。
- 10前引[1],第755页。
- 11前引[8],第65页。
- 12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金光旭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 13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也是允许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当庭对不适当的诉讼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但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于维护庭审权威的考虑取消了这种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庭审之后就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律的情形向法院提出。然而在实践中,不适当的诉讼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到足以导致法庭审理无效的程度,事后提出纠正意见是于事无补的,因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法庭审理过程中的瑕疵也已成过去,不可能再予弥补。
- 14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金光旭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289页。
- 15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卞建林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167页。
- 16参见前引[1],第837-840页。
- 17在日本,上诉被分为控诉(对一审判决的)、抗告或称即时抗告(对一审决定的)、上告(对二审法院的)和特别上告(对最高法院的)。
- 18参见前引[4],第216页以下。
- 19前引[1],第865页。
- 20“审理判决的对象是由检察官提起的公诉所指向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诉因’。换句话说,将法院审理、判决的权限以及责任义务限定为诉因。虽然这一诉因并不因起诉书的记载而完全固定下来,有时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变更,但即使这时候,变更的权限和责任、义务也属于检察官”。前引14,第187页。
- 21参见前引12,第379页。
- 22前引14,第160-161页。
- 23参见前引[9],第741-742页。
- 24视为“合理”怀疑,就不能是无端的怀疑,即怀疑本身需要有一定的根据。
- 25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所有要件,而不是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 26“大陪审团被誉为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的剑和盾。当大陪审团作为在政府和个人之间发挥审查职能的机构时,它犹如一面盾牌。在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中,大陪审团负责审查政府的证据,实际也是审查公诉人起诉的决定。当证据不充分或者起诉表现出不公正时,大陪审团通过拒绝起诉的方式,在控方和辩方之间起到盾的作用,保护了公民个人免受政府不公正、无根据的起诉。当大陪审团作为调查机构行使职能时,则可被比喻为剑。在这里大陪审团不是复查公诉人准备起诉的案件,而是考查仍然在调查阶段的案情。利用其调查权利,大陪审团披露那些公诉人先前没有取得的证据,并通过这种方式为使政府确保原本不能获得的有罪判决提供了一把利剑。”——前引[9],第437页。
- 27所谓不名誉的犯罪是指所有可能被判处在监狱或其他类似机构被监禁并从事繁重劳动的惩罚的犯罪。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7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犯罪必须由大陪审团起诉:(1)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2)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犯罪;(3)可能判处监禁和繁重劳动的犯罪。
- 28检察审查会设在地方法院及其支部,目的是反映公民对公诉权实施的意见、衡量公诉权实施是否公正。检察审查会的成员从拥有选举权的人中提供抽签方式选出的11名组成,任期6个月。检察审查会根据控告人、检举人、请求人或犯罪被害人的申请或根据其职权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是否适当、对检察业务的改进提出意见与劝告。审查程序不公开,做出应当起诉的决定必须有8名以上的多数赞成。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必须以决议书形式送交检察长,检察长参考该决议,认为应该提起公诉时,必须实行起诉程序。但是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对检察官并无约束力。
- 29参见前引[7],第103-113页。
- 30参见前引[1],第499-5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