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32条和第33条分别规定了经济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等三个方面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系统的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的法律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合同责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中“违约责任”之含义,将上述第一个方面即经济合同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简称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在实际经济生活以及《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中较之其他两方面的责任要普遍得多,并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做些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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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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