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的规范设计上,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合同有偿、完成公示以及转让合同有效,从整体上看,这种规定基本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但是,由于立法者比较强调法律制度的简洁,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统一规定,这就使得该制度出现了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物权法草案;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公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利明;
Email:
上一篇: 刑法解释中的行政解释因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