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定,但从未有对违法所得作过直接的界定,而对违法所得的错误解读又造成了立法的混乱和执法的困惑。文章在梳理我国违法所得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违法所得的内涵及其特性,对我国现行违法所得立法模式作了深刻的反思,并主张引入涉案金额的概念来重新建构我国的违法所得立法,剥离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直接联系。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处罚;行政罚款;违法所得;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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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叶平;陈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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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3]参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6条。
- [4]参见《律师法》第46条。
- [5]参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条。
- [6]参见《农业法》第92条。
- [7]参见《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4条。
- [8]实务部门都出于自己的理解,对违法所得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认为,违法所得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和第30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中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该定义本身就是同义反复,根本没解决实际问题,它将“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作为违法所得的主要情形。但是国家工商局早于1997年所作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97号)中认为,非法所得的计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不同的机关,甚至是同一机关,前后对违法所得所做的解释都不同,这也说明违法所得概念在我国的混乱状况。
- [9]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 12这里的偶然性与必然性,也是一般哲学意义上的,不同于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偶然性与必然性,且以必然性与偶然性作为研究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已被证明行不通,并为学界主流所摒弃,关于此可参见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 13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