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具有造法性,其原因是复杂的,它所带来的利弊是多方面的。改革的方案是,在以修法的方式确立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各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有限的程序规则制定权,其性质为授权立法;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程序规则建立备案审查机制,监督司法立法权的行使;禁止地方各级法院的程序规则创制权。
关键词(KeyWords):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司法改革;造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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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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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有学者将此现象称为“二次立法”,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 ②参见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1期。
- ③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及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 ①关于司法改革背景的详细分析,可参见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载《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版,第5—7页。
- ①王晨光:《从“错案追究制”谈法律实行的不确定性》,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 ②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 ③参见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 ④参见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 ⑤参见万毅:《转折与展望:评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载《法学》2003年第8期。
- ⑥参见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2页。
- ⑦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 ①参见李浩:《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 ②参见周道鸾:《论新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载《法律适用》1994年第5期。
- ③参见王利明教授在2005年4月11日-12日召开的“中国司法解释与外国判例制度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 ④转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 ⑤参见范愉:《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
- ⑥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 ⑦ 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 ①转引自谢佑平、万毅:《法律权威与司法创新——中国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 ②参见赵钢、刘学在:《关于修订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 ③如在2003年和2004年的两次诉讼法年会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是主要议题,江伟教授和孙邦清博士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稿。
- ④2003年末公布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参见《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8日。
- ①参见蔡彦敏、张珺:《审时度势:对现行修订之思考》,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
- ②赵钢、刘学在:《关于修订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 ③刘艳红:《观念误区与适用障碍:新刑法实施以来司法解释总置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 ①转引自[奥]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页。
- ②同①,第287页。
- ③同①,第299—300页。
- ④同①,第285页。
- ⑤同①,第303页。
- ①参见范愉:《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
- ②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