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春秋战国以前的判例研究,由于史料的局限,无从考证。春秋战国以后,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经历了秦汉、唐宋和明清三个时期。秦汉时期进行了对判例的系统整理,并确立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判例编撰体例。唐宋时期已出现判例研究集,郑克《折狱龟鉴》最有代表性。判例研究立足制定法的原则、精神,总结审判经验,介绍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制定法疏漏。明清时期杨昱所著《牧鉴》,创立了经(经义)、史(判例)和论(评论)三位一体的判例研究模式。出现了以薛允升《读例存疑》为代表的比较系统的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侧重于总结司法经验,启迪法官智慧,服务立法改革。判例研究与传统律学保持了相同的风格,带有强烈的经验色彩。中国古代未能在判例形成与适用的程序、判例适用的技术方法、判例效果的系统评价等领域,进行抽象、归纳、概括,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发展为系统的判例学说。
关键词(KeyWords): 判例研究;学术史;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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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汪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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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周礼.秋官.大司寇》贾公颜疏:“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 [2]参见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0页。
- [3]《经死》和《出子》分别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4—265页,第274—275页。其中,《经死》爰书在详细记录了案发缘由、检验所见、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外,对判断和处理缢死案件应注意的事项和尸体特征也作了说明,并特别强调应当对自缢的原因进行调查。《出子》爰书不但详细记录了当事人的陈述,而且详细叙述了对母、子分别进行了活体和尸体检验的方式、过程和结果。尤其是爰书所记录的将死胎置于盆水摇晃观察,询问有早产病史的妇女,将其陈述与受害人症状比对,都已经超出了具体案件检验而带有普遍性的借鉴意义。
- [4]何勤华:《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 [5]前引[4],何勤华文。
- [6]《唐律》12篇的篇章具体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
- [7]中国古代判例汇编的详尽论述,参见汪世荣:《判例与法律发展》第二章相关论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 [8]张伟仁认为:中国自秦以后,中央集权日益加强,皇帝一人高高在上,逐级而下严密地统治着百官群吏,直达底层民众。在这种制度里,上下的关系不仅是职务、权威的大小,甚至还在道德、智能上,也推定其有高下之分———所以皇帝称“圣”,其决定称“睿”;上司称“宪”,其决定称“卓”。在重大案件的报告里,臣下虽有“管见”可作建议,但无不以在“圣聪”、“宪虑”的洞察之中,自然无庸哓哓上渎,只要将案情叙述明白,以供上宪、圣主的决定便行了。至于皇帝最后的判决,因为无虑他人批评,除非有意要使它成为一个新例垂诸后世,必须阐明其意图之外,大多极为简略,不屑对案情、法理等多加解释。见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76,1983年版,第62页。
- [9]《汉书.刑法志》
- 10汪世荣:《奏谳书所见秦汉时期的法律推理》,载《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例推法”体现的是《荀子.君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判例适用原则。
- 11我国台湾学者黄源盛认为:“除董仲舒外,两汉儒吏亦多倾向于以经断事或决狱者。”黄源盛:《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例研究》,载[台]《法学论丛》第21卷第2期。另外,陈树德在其所撰《九朝律考》中,专门考证了“春秋决狱”,列举了诸多典型案例。“从现存的案例看,还没有发现“春秋”决狱的结果重于依法论处的现象,“春秋决狱”轻于依法办案有利于减缓法律的严酷性。”汪汉卿、周少元:《“春秋决狱”佚文评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2000年第2期。
- 12前引[2],汪世荣书,第44—54页。
- 13《折狱龟鉴.卷一》。
- 14《汉书.隽不疑传》:“隽不疑为京兆尹,京师吏民敬其威信。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言语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
- 15前引13。
- 16《折狱龟鉴.卷四》。
- 17前引16。
- 18前引16。
- 19何勤华:《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
- 前引16。
- 21《折狱龟鉴.卷五》。
- 22前引21。
- 23前引21。
- 24前引16。
- 25前引16。
- 26黄霸判处“共妻一妇”的兄弟三人死刑;王尊判处“妻母”的养子死刑,案例均见《折狱龟鉴.卷四》。
- 27陈士诚:《论吾国韵文法律书宋“刑统赋”》,载《法律评论》第433期。另外,我国台湾学者张伟仁认为:“我国传统法制是经过历代的思考、设计、施行、改进而成的,任何一个有关这制度的问题都有理论的、实践的两面。研究之时应该要并行兼顾,特别要探究两者相互的影响,发现两者的差距。”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76,1983年版,第59页。
- 28胡文炳在《折狱龟鉴补》自序中,说明了其选择判例之范围与目的:“于朝廷之用刑录之,欲以识其大也;贤哲之论刑录之,欲以究其微也;子弟之报仇录之,欲以效其本也;定骄兵悍将之乱者录之,欲文武之和衷也;止破邑陷城之杀者录之,欲彼我无间也;化山贼峒蛮之梗者录之,欲宽猛之相济也;薄饥民判觉之罪者录之,欲以和众而安民也;任偏执而贻后世之讥、失出入而致当身之患者录之,欲以鉴戒而审慎也。其他被诈、被诬、中毒、中恶、遇仙、遇狐、疑鬼疑神、志异志怪者录之,欲以探天下之至颐而扩其见闻也。”《折狱龟鉴补》已由华东政法学院陈重业教授点校并译注,2006年1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 29《律法须知.卷上》。
- 30《律法须知.跋》。
- 31前引29。
- 32《清史稿.刑法一》。
- 33《读例存疑》沈家本“序”。
- 34前引33。
- 35黄源盛:《民初大理院关于民事习惯判例之研究》,载《政大法律评论》第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