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关键词(KeyWords): 危险犯;既遂;中止;实害犯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刘明祥;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侯国云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 ②参见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 ③转引自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 ④ 转引自郑有荣等:《论“危险状态犯”的犯罪形态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
- ⑤参见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 ⑥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8页。
- ⑦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 ②参见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5页。
- ③转引自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 ④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l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131页。
- ⑤ 参见吴丙新:《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 ⑥此条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修订而成的。
- ①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 ②同①,第118页。
- ①参见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 ②参见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 ③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361页。
- ④转引自王志祥:《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17页。
- ①参见吴丙新:《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第46页。
- ②参见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王志祥:《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 学报》2004年第3期,第19页。
- ①参见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
- ②参见叶高峰、彭文华:《危险犯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第39页。
- ③参见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 ④参见蔡墩铭:《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修订第4版,第319、327页。
- ⑤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2版),弘文堂2002年版,第311页。
- ①参见王志祥:《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