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仲裁立法中存在公正本位与效率本位的两种价值取向,我国1995年仲裁法受制于时代特征的影响,在价值定位上倾向于公正本位。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以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衔接融合,我国仲裁立法应当回归效率本位,并以效率为基准全新审视仲裁法的立法缺陷,以为完善之计。
关键词(KeyWords): 仲裁法;本位;效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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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汪祖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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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 ②事实上,1997年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的一次舆论调查就支持了这一论调。详见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31页。
- ③在经济评估体系中,构成经济成本支出的因素有:(1)支付仲裁机构的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规费、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实际开支的费 用);(2)聘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所支付的报酬;(3)参与仲裁活动所付出的物质上、时间上的耗费;(4)搜集证据的费用或请证人作证 所付的工资费用;(5)由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所作的支付或直接与间接利润和利息损失;(6)强制 或非强制执行所支付的费用;(7)其他与仲裁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而经济收益的项目较为简单,主要是由仲裁裁决所确定能够实 际执行的实体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补偿或财产权利恢复所得的利益,也包括在罚金、违约金等其他惩罚性制裁措施中所得到的利 益。在社会评估体系中,构成经济成本支出的主要有:(1)国家为组成仲裁机构所支出的费用;(2)国家为支持仲裁(如:财产保全、证 据保全等)所作出的物质耗费;(3)国家为监督仲裁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包括人力耗费)。而构成经济收益的有:(1)仲裁为社会间接 挽回经济损失;(2)仲裁为不堪积案重负的法院分忧解愁,与法院共同担负社会控制任务;(3)仲裁对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对合法社 会关系的保护、对冲突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等等,为社会带来无形的巨大收益。参见拙文:《仲裁的经济性与中国仲裁的监督机 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81页。
- ①参见王洪俊:《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页。
- ②参见康明:《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3期,第6页。
- ③杨良宜:《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
- ④参见拙文:《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页。
- ⑤临时仲裁的优点有:第一,临时仲裁更加充分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加突出当事人的选择权,有利于增强仲裁结果的确定性和可 预见性。第二,临时仲裁程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第三,临时仲裁中参与人员和机构更少,案件的保密性更能得到保障。第四,临时 仲裁程序灵活,可以免除各种机构仲裁的内部程序的时限,因此其快捷和高效性尤为突出。第五,由于机构仲裁收取的费用中有一 部分是管理服务费用,因此,临时仲裁在经济性方面略胜一筹。而排除临时仲裁使得我国依据《纽约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 利不对等。详见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2-473页。
- ①刘茂亮在《临时仲裁制度当缓行》一文中说,大连海事大学的胡正良教授已成功地以临时仲裁的方式审结了一起租船纠纷案,当事人 自动履行了该裁决。转引自http://www.bjac.org.cn/garden-plot/board2.asp?id=724
- ②参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页。
- ③英国学者D·A·Redrem语。转引自兰阳:《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载《涉外仲裁与法律》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 页。
- ④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2页。
- ②参见蔡鸿达:《海运合同中的“北京仲裁条款”问题的探讨》,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第26页。
- ①参见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第62页。
- ②见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
- ①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114页。
- ①杨荣新:《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
- ②参见肖永平:《中国仲裁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 ③参见唐德华、孙秀君:《仲裁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 ④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
- ①文正邦:《(仲裁法)与市场经济裁判制度的改革》,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5年第5期。
- ②[法]勒内·洛里奥:《错案》,赵淑美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 ③拙文:《浅谈仲裁的公正性——兼论中国仲裁的监督机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8年第2期。
- ①关于司法监督范围的对话最为尖锐对立的有肖永平:《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7年第6期;陈安: 《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以及《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载 《仲裁与法律通讯》1998年第1期。
- ②法院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范围除程序外,还包括: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实体问题。详见拙文: 《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③胡卫星:《论法律经济性》,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 ④[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 ⑤参见宋连斌:《理念走向规则: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