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环境容量是描述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的自然科学表述。作为一种自然力的功能性载体,由于其具有可感知性、可确定性和相对的可支配性,因此具有成为准物权权利客体的可能。以其为客体而生成的准物权称为排污权,具有使用、收益等基本的用益物权属性,是我国推行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重要法律基础。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容量;准物权;权利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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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邓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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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日]牛山稹:《现代の公害法》,日本劲草书房1976年版,第80-90页。
- ②[日]阿部泰隆、淡路刚久:《环境法》,日本有斐阁1995年版,第53-67页。
- ③周密等:《环境容量》,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10页。
- ①Council Directive on pollution caused by certain dangerous substances discharged in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of the Community,[1976] OJL 129/23, as amended by [1990] OJL 353/59 and [1991].OJL 337/48.
- ②参见张永良、刘培哲主编:《水环境容量综合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139页。
- ③曲格平:《环境科学基础知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
- ④参见鞠建林:《浅谈环境容量资源之配置[I]》,载《环境污染与防治》1997年第4期。
- ⑤参见王庆礼、邓红兵等:《略论自然资源的价值》,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年第2期。
- ⑥参见周密等:《环境容量》,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
- ⑦Krupnick,A.J.and E.DE Verg,"On Marketable Air Pollution Permits:the Case for a System of Pollution Offsets",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Iss:10,(1983),pp.233-237;Mc.Gartland,A.M.,"A Comparison of two Marketable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vol. 15, (1988), pp.35-44.
- ②以下有关水环境容量确定方法的介绍,参见张永良、刘培哲主编:《水环境容量综合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146 页。公式中E代表水环境容量;C基代表污染物在水体中的基准值;C代表污染物在水体中的浓(密)度;V代表水的体积;K自代表 水体对污染物稀释和自净能力的自然规律参数;K社代表以经济技术指标为约束条件的社会效益参数。
- ①以下内容参见吕忠梅:《论环境物权》,载《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福州大学2001年10月版,第169-171页。
- ②越海月:《论生态价值的特性、形态与表现》,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
- ①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1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 29页。
- ②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8页。
- ③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 ④参见吕忠梅:《论环境物权》,载《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福州大学2001年10月版,第171页。
- ①也有学者和国外的立法将其命名为特许物权、类物权、附属物权或自然资源使用权。本文援用准物权的称谓,其具体的命名规则参 见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8页。
- ②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 ③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6页。
- ④参见梅夏英:《特许物权的性质及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20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