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关键词(KeyWords):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先决问题;行政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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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方世荣;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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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应松年:《从焦作房产案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载《法制日报》1998年2月14日;高树德:《并案审理,通盘运作》,载《法制日报》 1998年3月7日;何兵:《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评析——从程序法的角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 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2-427页;葛云松:《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428-454页。
- ②本文所称的“先决问题”类同于王名扬先生所著《法国行政法》中所称的“附属问题”,“一个案件本身的判决,依赖于另外一个问题,后 面这个问题不构成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决定判决的内容,称为附属问题。”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591页。本文之所以采用“先决问题”而非“附属问题”的表述,是因为据笔者所了解,除了王先生采用“附属问题”的表述以 外,多数学者均采用“先决问题”的表述,对此可见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9页;[日]室井力主编:《日本 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 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7页。
- ①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5页。
- ②同①。
- ③同①,第713页。
- ④有关德国民事法院遇到行政行为时应如何解决的问题,是由多次留学德国并长期研究德国行政法的高家伟博士提供的解答,在此, 对高博士表示衷心感谢。
- ⑤[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 ⑥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5页。
- ⑦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9页。
- ⑧[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 ⑨同⑧,第95页。
- ⑩同⑧,第96-97页。
- ⑾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56页。
- ①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57页。
- ②参见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9-10页。
- ③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27页。
- ④参见叶百修:《国家赔偿法》,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2页。
- ⑤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5页。
- ①参见乔晓阳主编:《释义》,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36页。
- ①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98页。
- ②参见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 ③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 践之探索》,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177页。
- ④详见国家行政学院2004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 ⑤参见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 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502页。
- ①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
- ①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 ②何兵博士认为登记行为不具有先定性。何博士笔下的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 权国家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以前,对行政机关和相对方都具有约束力”,显然,何博士所指的先定性就是公定力。参见何兵:《高永善 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评析——从程序法的角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7 页。
- ③何兵:《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评析——从程序法的角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418页。
- ④这里所说的权利状况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法律关系状态,因为有些登记行为记载的不一定是狭义的权利状况,如结婚证上记载的 是夫妻关系这一法律状态,而不是狭义的权利状况。只是为了表述的直观,用权利状况指代法律关系状态。
- ⑤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3年1月14日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99条的规定。
- ⑥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 ①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
- ②王远明、唐英:《公司登记效力探讨》,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 ③同①,第178页。
- ④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页。
- ①如宋治安诉无锡锅炉厂一分厂专利侵权民事案件,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全集》,警官教育出 版社1999年版,第7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