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错误是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各国民法对合同错误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处置规则,导致合同效力的确认和处理结果迥异。尽管存在错误的合同理应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之效力。作为一项原则,单方错误的合同、表示方有过错的合同和一方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其效力均不应被否定,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又受制于适当的条件。对于合同错误的处理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一致。
关键词(KeyWords): 合同错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单方错误;共同错误;合同效力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炳生;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大辞典》(下),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4964页。
- ②[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 ①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 ②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页。
- ③ [日]我妻荣:《民法总则(民法讲义Ⅰ)》,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295页。
- ④林诚二:《瑕疵担保责任与错误》,www.civillaw.con.cn,2003-1-11。
- ⑤这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其实大陆法和英美法在对产生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进行归类时,存在着差异,后文中我们将会讨论这 种差异。
- ⑥董安生:《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
- ⑦有学者认为,这种细致的划分只是大陆法上的,英美法上没有这种划分。参阅解志国:《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与认定》, www.civillaw.com.cn,2002-12-20。在1864年Raffles v.Wichehaus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将由一艘名叫“皮尔莱斯号”的货船装运货物, 而事实上当时同一港口有两艘同名的船,但一艘在10月离港,另一艘在12月离港。原告以为是由10月离港的那艘船装运,而被告 以为是用12月离港的那艘船履行合同,由此酿成纠纷。法院以双方重大误解为由判决合同没有成立。[159Eng.Rep.375(Ex.1864)] 可见认为英美法中没有严格区分“错误”与“误解”的结论是可以进一步斟酌的。
- ①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书馆1980年版,第339页。
- ②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43页。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9年版,第103页。
- ③卡尔·拉伦茨认为,在发出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时,错误可以以各种方式出现:第一,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本身可能有错误,即表意 人想表示的事项与他实际所表示的事项不同。第二,对行为的客体或其来源、性质发生错误。第三,错误还可能发生在那些虽不涉 及行为客体本身,但对表意人作出法律行为的决策具有意义的情形。如甲以为某一商品已经售罄而订购了一大批这类商品,但实际 上这种货库存很充足;再如丙以自己的朋友下个月将会结婚而预订了戒指作为礼物,但届时其朋友并没有结婚。显然上述错误并不 都能成为法律行为产生疑问的原因,更不用说对事态的未来发展所持的期待了,不然,任何法律行为都会变得极不稳定,就合同而 言,会造成交易安全的严重损害。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2-503页。
- ④两组错误的分类标准是不同的,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是根据形成错误的原因进行归类的,而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是根据各方当事人 在错误发生时的状态划分的。
- ①[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4页。
- ②See Marksinis and others,supra note 42,197-204;Marsh,supra note 29,121-124.
- ③卡尔·拉伦茨为说明动机错误举了两个例子:比如A误以为“马蒂尼”是一种白兰地酒,于是他订购了一瓶“马蒂尼”,以为自己订购 的是白兰地酒;或者参加社团会议的代表错误地理解了会议主席的话:主席说“反对此项议案的请举手”,而该代表以为主席是说“赞 成此项议案的请举手”,因此他举了手以表达他的赞成之意。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514-515页。
- ④如法国法院在1950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买卖的标的是一幅出自名家之手的油画,对此原被告无争议,但是,买方主张他之所以买 下它是因为他以为这幅画曾经在画家的卧室中挂过,而实际上却没有,因此他对这一交易存在错误,可以要求撤销。法院认为这只 是一种纯粹的动机错误,故没有支持买方的主张。(Freach Tribunal Civil de La Seine,8 January 1950.)
- ①卡尔·拉伦茨说:“在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出卖人、承租人等等,都是通过使用适用于某种标的物的称呼、通过指示或通过与有关可以 具体确定标的物的情形发生联系,来具体确定相关的标的物的。显然在具体确定标的物的时候,不会不对物的性质具备一些想法, 这些性质中的有些性质可能对他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性质尚不能因此成为具体确定表示中的物的手段。在交易中,人 和物通常既不是通过他们所具备的性质的总和确定的,也不是通过这些性质中的某些性质确定的,而是由姓名、缩略的称呼、出示或 指示确定的。”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6-517页。既然如此,当发生 错误时,大多是可以归类于表示错误的。
- ②关于错误“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重要的”理解,本文将在“错误的效力分析”部分中详细讨论。
- ③[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1页。
- ④但这也并非绝对,如果“价格是以任何方式受到约束的,那么这一考虑就不适用了”。([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 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3页。)如《德国帝国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判例》101第51页:原告按照被告所声明的现价价格从被 告处购买了股份,但实际上现价要低一些。下一级法院授权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原告粗心地给他提供了信息。德国帝国最 高法院则认为存在着《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所规定的错误。这意味着原告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参见[德]海因·克茨:《欧洲 合同法(上)》,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 ①372F.2d492(Ct.Cl.1967).本案判决建筑商可以不受合同约束的重要原因是,法官认为建筑商的投标额仅正常标额的1/10,因此业主 有理由知道投标人发生了错误而将错就错,在此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表意人的相对方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表意人 发生错误的情形下,表意人的错误表示效力将如何?此问题将在关于“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中详细讨论。
- ②[1913]3K.B.564.该案中,卖方通过拍卖出售两种不同的亚麻纤维,一种纤维较长,品质较好;另一种是纤维屑,品质较差。卖方将它 们放入两个贮物栏内,但刷上了相同的唛头。通常,这两个贮物栏内放的货是一样的。在拍卖时,买方误以为这两个栏内的货都是 前一种较好的亚麻纤维,故按这种货的合理价格出了价,而且被卖方接受。法院判决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存在,买方无义务接受合同 项下的货物。
- ③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页。
- ④大陆法国家的民法中也有对共同错误作出明确规定的。如新《荷兰民法典》第6:228条第3款规定: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另一方有同 样的错误的推定,并且他应该知道,如果原告得到正确告知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则应允许原告撤销合同。《瑞士债法》第24条 第1款第4项规定:“如果被错误的一方将善意地认为该错误事件构成共同的基础”,并且,如果“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这一 推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必然地、客观地构成合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院将此错误视为“基础性的”,则合同可以被撤销。
- ⑤大陆法国家在许多情况下允许发生单方错误时,由错误方撤销合同,并不表明这些国家对基于对合同信赖的一方利益的轻慢,实际 上他们在允许错误方撤销合同的同时,也给予信赖合同有效的一方以合理救济。
- ①166 NJSuper.442,400 A.2d 78(1979).
- ②在对“构成交易的基础的事实”发生错误而导致合同效力不能被维持时,其结果与另一个重要的合同法规则——英美法上的合同落 空或大陆法上的情事变更很类似。确实,如果因共同错误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它们在结果上几乎没有差异。但是在 原因上两者还是可以分辨的。一般认为,导致合同落空或情事变更的“合同基础条件丧失”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而共同错误中 的对“构成交易的基础的事实”的错误则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
- ③164 Ind.App.412,329N.E..2d45(1975).该案情况是:上诉人First Security Lfie Inc.Co.于1969年4月24日向被上诉人的丈夫Keith先 生出售了一张人寿保险单。被保险人(Keith)于1971年去世。上诉人在理赔时发现在制作保险单时把将会影响到上诉人向受益人 付费的最初数额(16500美元)与最终数额(8250美元)写颠倒了,即写成了最初数额8250美元,最终数额16500美元,这一疏忽将导致 上诉人额外地多支付16500美元。因为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后10年内去世的,保险人将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为最终 数额的2倍。
- ①在本案中,上诉人还提供了保险公司的B类表格,证明像被保险人这种情况的保险合同都是最终数额8250美元,而非如保险合同上 写的16500美元。而且,上诉人还提供了每年由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时签署的保险单收据及公司的工作记录。这些证据似乎可以 证明被保险人知道或可能知道保险合同条款书写上发生的差错。但法院认为这类证据至多能构成对被保险人的认可或者动机的间 接性的和非结论性的推断。当然这只是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据规则的问题,与理论上的共同错误的构成条件没有关系。
- ②157 Ind.App.15,298N.E.2d484(1973).
- ①《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另外《意大利民法典》第1427条和《西班牙民法典》第1265条的规定也是类似的。
- ②[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 ③同②,第249页。
- ④同②,第253页。
- ⑤因此,以下关于“单方错误”讨论中,我们将不再涉及德国的情况。
- ①372F.2d492(Ct.Cl.1967).
- 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1条。
- ③《奥地利民法典》第871条。另外在《瑞典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荷兰民法典》第6:2286条、《葡萄牙民法典》第247条、《匈牙利民法 典》第210条第1款、《波兰民法典》第84条第1款、《捷克民法典》第49条第1款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 ④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73页。
- ⑤实际上,许多大陆法国家虽然没有如英美法那样去讨论是共同错误还是单方错误,但由于“可辨认的”这一条件的加入,使错误的概 念就发生了变化,即只有对方是“可辨认的”“错误”才是错误,否则就不是错误,更谈不上撤销的问题;而英美法首先认为单方错误不 可撤销,但如果对方知道的单方错误是可以撤销的。这样,大陆法和英美法不是殊途而同归了吗?
- ⑥同④。
- ⑦[1884]28ch.D7.
- ①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在英美司法体制中影响到由谁裁决的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由法官裁决,“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决,只有 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才由法官裁决。对某一个特定的案件而言,是由陪审团裁决还是由法官裁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案件 的判决结果。
- ②[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71页。
- ③同③,第272页。
- ④在这种情况下排除错误方撤销权的理由还可以解释为:猎人所预料的猎物丰富程度并不是合同的基础假定,不是土地的约定质量, 因此只是动机错误;由于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猎物的状况,狩猎权合同是一个风险交易合同;也可以说猎物比猎人预想的少,只是价格 不合适,但价格问题是不能作为错误的理由的。参见[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 页。
- ①Associated Japanese Bank(International)Ltd.v.Credit du Nord S.A.[1988]3All ER902,p.912.
- ②Ohio Court of Appeals,11 Ohio App.3rd288,465N.E.486(1983).该案中的原告是一个中学教师,1977年3月她带学生郊游时,她开的车 被他人的汽车碰撞。她和他的学生经过医院检查,并没有发现她受到了什么伤害。但以后伤情逐渐显现,并且被证明是那次车祸所 致。在那次车祸发生后,肇事者投保的保险公司(即本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汽车修理费,同时,经被告要求,原告签署了一份弃权声 明(release),表明“双方已经就伤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交换过意见,并且否认了它们的存在”。原告“将就与全部双方已知的 和尚未知道的任何性质的伤害的损失有关的权利主张实行和解和了断,不管以某种方式发生的产生于该事故或与该事故有关的伤 害的损失在未来有什么发展。当事人双方对有关问题的全部协议和认识都包括在这一文件中。”上述声明签署后,保险公司向她支 付了25美元,作为对其身体检查费用和因本次车祸伤痛的补偿。该弃权声明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格式化的文件,原告签署时并 没有与律师商量,因为当时她认为自己并没有受伤。原告后来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弃权声明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就因 车祸所致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达成该协议的基本前提是双方都认为原告没有受到伤害,不管是当时还是以后。基于这样的基本 前提,原告作出了和解并了断此案的弃权声明。但是双方达成这一协议的基本假定是不存在的,实际上签署弃权声明时,原告的伤 害已经发生了,只是当时没有被发现。但是以双方错误主张合同无效的前提是,主张方并没有承担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本案中原 告的弃权声明似乎是愿意承担这种风险的,所以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是有疑问的。
- ①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法官认为“该弃权声明的条件是否把所主张的伤害排除在外了”是必须考虑的。而事实上,促成法院作出本判决 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官认定,关于原告伤害的责任问题“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权利评定人之间几乎没有进行过讨论。双方之 间和电话交谈所涉及的主要是那辆汽车中的孩子的名字、有哪些医院帐单要提交以及原告的汽车的损失。双方的讨论几乎没有涉 及到对放弃进一步产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要求应给予什么补偿。该得到免责的一方显然是负有责任的。”也就是说,按照本案法官的 理解,该弃权声明中虽然表明原告承担了风险,但并没有包括人身伤害方面的风险。
- ②同①。
- ③[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 ④在1975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审理的Fairchild Industries v.Maritime Air Service Ltd.案中,双方即约定交付的直升机是以“as is”为条件 的,但后来买方起诉,认为卖方违反了“明示担保”、“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和“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诉诸法院。该法院判决卖方败 诉。原因就在于主审法官认为卖方的“as is”条款的书写形式不符合“依书面形式排除买方权利主张时,书写必须醒目”的要求。 [274Md.181,333A.2d313A.2d313(19/5).]
- ⑤ 1932年,英国上议院判决的Bell v.Lever Bros Ltd.案中,Bell和另一个人被Lever Bros Ltd.公司分别任命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在两 个人被提前解聘时,该公司共向两人支付了5万英镑作为补偿。后来公司发现,该两人曾有过违约行为,公司本可以不向他们进行 补偿而直接解雇他们。为索回这5万英镑,公司以和解协议错误为由起诉。上议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因为错误只有对合同具有 根本性的时候,才能使其无效,而本案中的错误达不到这样的性质。[(1932)A.C.161.]
- ①美国法院曾经审理的一个案件中,由于银行雇员盗用了银行的大笔款项,导致股票价值暴跌,从每股136美元下降到了60美元。该 股票的交易者并不知道此情况,于是要求撤销交易,但该请求被法院驳回,因为这种错误仅涉及到其价值,而不涉及其性质或存在, 不具有实质性。[Costello v.Sykes,172N.W.907(Misnn.1919).]
- ②长期以来,法国法院通过对第1110条第1款的客观性解释,宣布了大量的案件无效。如买卖的是真古董,实际上是仿制品;买卖的 是天然珍珠,实际上是人工培植的;买卖的是建筑用地,实际上该地已经被长期租出去了;买卖的是新车,实际上是二手车;用很高的 租金承租了据称是“很理想”的房屋,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项拆掉水泥建筑的工程,建筑物出人意料地牢固;等等。
- ③在1932年的一个案件中,一块土地的卖方在广告中称该土地的面积为7800平方米。买方的意图是将该土地分割后转售,这一意图 卖方是了解的。然而这块地实际只有5119平方米,因而不适于买方的购买目的。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因错误而无效,因为,“鉴于 卖方知道买方的这一意图,该财产的面积具有‘实质性的品质’”。
- ④[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页。
- ⑤此处所谓的司法机关取其广义,不仅指法院,也包括得行使此种权力的私法团体在内,如仲裁机关。
- ①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有时也可能要恢复原状,这主要是指全部履行对受履行方而言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部分履行 将是“无意义的”情况。如一个产生线的引进合同中,虽然一方已经履行了部分设备,但如果另一部分关键性设备不再给付,已经给 付的设备将成为废物。
- ②但如果错误表示的受领人对错误方提出诉求时,错误方也得以为由进行抗辩,此时便不受时间限制。抗辩权因请求权的行使而行 使,没有期限性。
- ③《瑞士民法典》第31条,《匈牙利民法典》第88条第2款,《葡萄牙民法典》第287条,《希腊民法典》第157条,《荷兰民法典》第3:52条第3款, 《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42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301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487条。
- ①[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