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对于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的目的,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某些特种债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法、日和德、瑞等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立法不应采用法、日的立法例,将特种债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看待,而应将之作为债权效力的例外来处理。因此在立法模式上,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应通过在《物权法》中增设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来达到,而应通过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债权清偿程序、执行程序、破产偿债程序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
关键词(KeyWords): 优先权;特种债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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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本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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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②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偿权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01页。
- ③郭明瑞、仲相:《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 ④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七一十章之规定,上述章节是关于担保物权的内容,但未包括优先权的内容,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 ①参见《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先取特权”之规定。
- ②参见《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优先权与抵押权”之规定。
- ③同①。
- ④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 ⑤郭明瑞、仲相:《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 ⑥陈本寒主编:《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 ①《法国民法典》第2106条规定:“在债权人之间,只有按照以下条款以及第2146条和第2148条确定的方式,通过在抵押权登记处进行 优先权登记,从而公告后,优先权始对不动产产生效力。”
- ①[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 ①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偿权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07页。
- ②参见《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68、144、157条;《德国破产法》第53、170条。
- ③参见《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19条。
- ①参见陈本寒主编:《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以下。
- ②参见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以下。